總有各種聲音向法院質疑:
我都申請執行了這麼久,為什麼你們還要不回錢?
即便要回來也就那麼一點點,讓我怎麼生活?
案子到你們法院執行局了,你們就要負責幫我把錢全要回來!
“父債子還,不是天經地義嗎?”
“為什麼不採取措施?”
“她怎麼可能沒有繼承任何遺產?”
“是不是因為我是外地人?”
要不回來是你們法院不作為!
我要去上訪,我要去投訴你們!
……
很多到法院申請執行的當事人
都認為
只要向法院申請了執行
就可以等著被拖欠的錢到賬了
當法院窮盡各種執行措施
也無法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時
就會認為法院“打白條!”
之所以產生上述誤解,
是因為很多人都沒有真正理解何為
“執行不能”?
今天就跟大家說說
“執行不能”的那些事兒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執行不能
在司法實踐中
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最終程序終結的案件。
另一大類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由於財產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財產無剩餘價值的情況,這對於普通債權人也相當於無可供執行財產。
“執行不能”案件的數量在全部執行案件中是佔有一定比例的,對於為數不少的這類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終結執行,絕大部分“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將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辦法處理。
著重提醒各位“執行不能”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並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造成案件“執行不能”,既有市場交易本身的風險,也有被執行人想方設法逃避履行法定義務的原因,同時也有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因素。
我們既呼籲被執行人講誠信,積極履行債務,也希望申請執行人能理解客觀現實。法院對此類案件也將定時進行查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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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幹警們
一直都在竭盡全力
東奔西走地查探
即使“執行不能”
也在全力破解!
希望大家理性認知 “執行不能”
理性看待執行工作
也懇請大家配合法院
為打造誠信社會獻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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