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如何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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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题主提出的这个问题太宽泛,没有给出具体的情况。因为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才可以追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可以总结以下情况,是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

一、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根据《执行规定》第80条的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追加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时,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7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查明债务的形成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或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经营中形成,可以追加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债务。

四、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由于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所属的法人就应对其债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五、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第2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在执行中,被执行主体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第三人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270条和《执行规定》第8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的,或在审理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偿付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所负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七、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案外人有妨害执行的行为,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这里所指的是指对人民法院负有执行协助义务有关机构或单位,具有非法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形。

八、追加继承人在继承被执行人遗产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不得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只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企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应当追加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被执行主体履行给付义务。

十、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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