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內控整段垮掉!部長挪用巨額承兌,財務人員一問三不知!

上市公司江西萬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年青”)日前發佈公告披露了公司財務部原部長肖福明挪用資金、騙取票據承兌一案的最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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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回顧

2016年10月10日,萬年青發佈公告稱公司在財務檢查中發現子公司江西南方萬年青價值約1.76億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去向不明,公司原副總會計師、財務部部長肖福明涉嫌挪用資金,並違規第三方以應收賬款質押向銀行貸款3000萬元提供虛假證明。

萬年青公司是國有控股的上市股份公司,江西南方萬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是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與萬年青公司共同出資設立的國有控股有限公司,財務及管理模式上由萬年青公司全面管理。2012年12月份,萬年青公司聘任被告人肖福明為萬年青公司副總會計師、財務部部長,協助總會計師對萬年青公司及江西南方萬年青水泥有限公司進行財務管理、制定資金運營計劃、資金調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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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承兌匯票1.76億元

肖福明在2016年1-8月份期間,利用擔任萬年青公司副總會計師、財務部部長的職務之便,為南昌瑞明建材公司的羅某提供資金週轉,私自將萬年青公司1.763336539億元銀行承兌匯票交給羅某,歸羅某個人使用,至今沒有歸還萬年青公司。

肖福明供述:從2014年起將單位的承兌匯票交給羅某辦理託收,均能到期收款。2016年1月給了羅某6000萬元承兌匯票,2016年4月到期的匯票一直未回款,羅某出現資金困難,為了回款,陸續又給了羅某1.37個億承兌匯票,後也未回款。

萬年青公司萬年水泥廠出具的記賬憑證、收款收據及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1月至8月,萬年青公司萬年水泥廠轉給江西南方萬年青水泥有限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共計5次,總金額為1.981351539億元,其中1月123張,金額為6030.15萬元。4月83張,金額為5000萬元,7月為91張,金額為4948.32361萬元,8月52張,金額為3835.04178萬元,均有肖福明出具收條或確認的明細表簽字。

南昌瑞明建材有限公司農業銀行對公活期賬戶交易明細月度對賬單,證實羅某將承兌匯票找人貼現後,從南昌瑞明建材公司、江西省億豪實業有限公司轉入夏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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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憑證 挪用資金4845萬元

2016年2月份,肖福明應上饒某公司控制人王某1的要求,為解決王某1的資金週轉困難,利用擔任萬年青公司副總會計師、財務部部長的職務之便,採取偽造制單、偽造支付憑證等手段,共挪用公司資金4854萬元給王某1。王某1將其中的2124萬元用於自己業務的資金週轉;應肖福明的要求,陸續將2730萬元轉給黃某。2016年8月,萬年青公司發現肖福明的挪用行為後,要求肖福明限期還款,肖福明與王某1於2016年8月將上述款項歸還。

證人姚某(萬年青公司出納)的證言,證實2016年2月19日,肖福明給其一張付款單,讓其給上饒某公司付款1000萬元,其看了上面寫的數字是1000萬元,未仔細核對數字,用其密鑰制單1000萬元,肖福明叫周蘭審核,支付了1000萬元。第二次是2月26日,肖福明跟其說給上饒某公司付款2000萬元,並告訴她付款通知單在他那裡,他說,到月底了,這2000萬不支付就要作廢,於是其用密鑰制單2000萬元,肖福明叫周蘭審核,支付了2000萬元。3月份,其到民生銀行拿了銀行對賬單給張某,對賬後,發現賬目和取回的銀行對賬單有2700萬元的差額,查了賬,發現支付給上饒某公司的煤炭款通知單有問題,當時付款單小寫均為1000萬元,而大寫金額都是100萬元。其當時找肖福明,讓他打電話給對方公司將多付的款退回來,肖福明當時答應,會叫對方將錢退回來或叫供應公司補付款通知單。過了一二天,肖福明就將單子補給了張某。肖福明是其領導,他讓其支付,其就按照他的意思支付,嚴格來講不符合財務制度,但之前,也出現過叫其先支付款的情況。

證人張某(萬年青公司財務人員)的證言,證實2016年2月23日,其做了一筆100萬元付上饒某公司的賬,29日上午,又做了一筆200萬元付上饒某公司的賬,當月一共做了300萬元,全是姚某先付款再給其付款單。後其跟銀行對賬單對賬時,發現2700萬元的差額,其跟出納姚某說了這個差額。隔一天後,肖福明到辦公室給了其3張每張1000萬元的單子,肖福明說憑證都改了。後其做好了單給了審核會計李某,還與李某說這是換了附件才修改的憑證。修改的憑證就是第0015-0001/001、第0029-001/001。

證人李某(萬年青公司財務人員)的證言,證實2016年2月29日的記賬憑證上面簽字審核是其做的,是否修改,其不記得,是張某交給其審核的。

證人徐某1(萬年青公司財務人員)的證言,證實肖福明每月均會對上饒某公司的數據調整,他會以短信、電話,還有當面三種方式叫其調整,其不知道肖福明為什麼要修改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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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造假 騙取華夏銀行授信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間,被告人姚科龍為解決資金週轉困難,以文某公司的名義,在被告人肖福明的幫助下,以文某公司與萬年青公司的虛假應收賬款作為質押,騙取華夏銀行授信6000萬元(交納50%的保證金),向華夏銀行申請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共計1.4億元,姚科龍除歸還部分銀行承兌缺口外,共造成華夏銀行直接經濟損失2185.96萬元。

萬年青公司提供的印章管理規定、對外擔保管理制度,證實肖福明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違規使用公司印章。

法院最終判決,肖福明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5萬元;判處姚科龍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責令肖福明、姚科龍向華夏銀行南昌分公司退賠違法所得2185.96萬元。

由於此案,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在2017年對萬年青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認為萬年青在內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按照公司《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辦法》第二節第六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應視同現金由出納或指定專人存放保管,原則應交銀行託管並取得銀行託管回執;其出入庫應建立內部牽制制度,專用保險櫃的鑰匙與密碼應分離;票據實物、印鑑、臺帳分人管理,每日盤點核對,確保帳實相符,不得挪用。公司存在制度和運行不一致缺陷,承兌匯票未能按照制度進行盤點核對,給懷有不良動機人員有可乘之機。

萬年青披露所採取的整改措施包括:

案件發生後,公司立即成立案件處置工作小組,聘請了專業律師事務所,啟動相關承兌匯票的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等程序,全力挽回經濟損失。

以總經理陳文勝為第一責任人組織開展了公司內部整改,在第一時間辦理涉案會計、出納的工作交接;全面核對銀行存款,核對公司銀行授信、貸款、還款情況;對票據進行盤點,核對賬面票據,梳理到期、未到期票據情況;對現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梳理,查漏補缺,加強印鑑的管理,完善票據管理辦法、資金管理辦法。

開展財務專項檢查。2016年9月10日,成立財務專項檢查組,由公司領導以及紀檢監察室、審計部、財務部和辦公室相關人員組成,檢查組下設二個檢查小組,重點圍繞財務制度建設、貨幣資金管理、票據管理、收付款流程執行、對外貸款和擔保、印章管理等方面情況,對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制度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和監督機制運行情況等進行全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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