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當事人以為,
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
就可以順利拿到錢
當法院已經窮盡手段反覆查找,
依然無法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時
就被認為是工作不力
無法執行到位,我們也倍感無奈
之所以產生這樣的誤解,
是因為很多人混淆了兩個關鍵的概念:
“執行難”是指判決等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執行的情形。
“執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通俗的說,兩種案件的本質區別在於,“執行難”有財產可供執行,但一時無法執行到位;“執行不能”是由於客觀原因案件根本無法按照執行依據執行到位。
“執行不能”的案件類型
司法實踐中,“執行不能”案件客觀存在,著實讓執行幹警無計可施,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主要有:
1
無保險兜底,交通肇事後無力賠償的交通肇事類。
2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查無財產,勝訴卻拿不到錢的高息借貸類。
3
“殭屍企業”無力賠償的經營風險類。
市場經濟存在風險,而“執行不能”就是這種風險的具體表現之一。做生意可能盈利可能虧損;簽訂的合同有可能得到履行,也有可能履行不了拖入訴訟;打官司可能勝訴也可能敗訴;拿到一份勝訴判決書有可能得到執行,亦有可能“執行不能”。
對“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將暫時結束執行程序。根據“執行不能”案件的具體情況,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
1
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執行不能”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2
終結本次執行。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人簽字確認或者報上級法院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3
司法救助。 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後,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申請人經濟條件極為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國家根據相關規定對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的一種救助行為。
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張某因拖欠江蘇無錫某化工產品有限公司業務員林某貨款共計1043209元被林某訴至上杭法院,經判決張某應支付林某拖欠的貨款1043209元,同時永定縣某鈣業有限公司、福建上杭某試劑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張某不知所蹤,林某向上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移送到執行局後,執行局查控組工作人員立即啟動財產查控程序,對被執行人張某及永定縣某公司、福建上杭某公司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股權等進行查詢,經查詢,被執行人張某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永定縣某公司、福建上杭某公司均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承辦法官先後到兩家公司瞭解情況,兩家公司均沒有償還能力。
之後,承辦法官多次到被執行人家中尋找被執行人,但被執行人多年未回家,承辦法官多次撲空。針對此情況,承辦法官將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告知申請人林某,並通知林某一同到被執行人張某家中尋找被執行人,被執行人依然不在家中,只有一幢無法辦理產權證的農村樓房。承辦法官在被執行人張某家門口張貼了敦促履行義務公告,並把執行情況向申請人林某一一說明,並解釋因被執行人的房屋屬於農村宅基地,法院無法進行查封,也不能將房屋進行拍賣,同時被執行人又下落不明,目前案件屬於執行不能的情況。
經過承辦法官的耐心解釋,申請人林某對案件的執行工作表示了理解,同意承辦法官對該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
有些申請人對終結執行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存在很大誤解,認為終結執行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後,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閣、置之不理,其實並非如此。
終結執行的,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人在兩年內申請恢復執行的,法院應當恢復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另外,對於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法院每六個月會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法院會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
“
我們呼籲被執行人講求誠信,積極履行債務,也希望申請執行人能理解客觀現實。法院對此類案件會定時進行查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債權。
”
查找被執行人下落
尋找財產線索
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
法院執行幹警一直
竭盡全力,東奔西走查探
即使“執行難”,也在全力破解!
希望大家
理性認知“執行不能”
理性看待執行工作
—END—
文案丨綜合網絡
案例丨劉 帆
監製丨張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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