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单位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来源 | 浦东检察

浦东新区检察院探索单位犯罪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近日就一起非公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犯罪嫌疑单位及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是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对单位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单位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犯罪嫌疑单位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某、财务负责人王某某为少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4%开票费的方式,通过A公司蒋某某虚开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40万余元,税款6万余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单位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2017年12月19日

浦东新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调研当地政府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单位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和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犯罪嫌疑单位是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公企业,案发前无纳税污点记录,并积极参与慈善捐赠、结对帮困等公益活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此次犯罪系偶发行为,涉案金额不大,且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主动退还了全部税款。

浦东新区检察院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综合评估该案社会危害性后,经过公开听证,对犯罪嫌疑位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以及涉案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单位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今年3月,浦东新区检察院发布《服务保障浦东新区营商环境建设的十二条意见》,正式开始探索单位犯罪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浦东检察机关司法实践表明,在单位犯罪案件中,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单位判处单一罚金刑。但现有的司法处理往往导致,即便认罪态度良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在案发后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控,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其市场或业务主体资格也会灭失,无法上市融资或参与一些特定业务。因此,对待单位犯罪需要有所区分的刑事政策与制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顺应现代刑法与刑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改善单位犯罪的追诉效果,为改进企业管理提出可行性检察建议。对在限定时间段内整改到位、认罪认罚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单位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这起单位犯罪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既震慑涉案企业重视整改,又最大限度保护其市场主体的发展空间,给企业容错、改错的时间和空间,同时为营造公平公正、宽松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检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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