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釣者推塘主下水致同夥溺亡,塘主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冤不冤?

偷釣者偷魚不成,溺亡魚塘之中,是塘主過失致人死亡嗎?

近在村邊的魚塘夜夜晚上有人偷偷釣魚,塘主老吳不得不每晚起來巡查。

是夜凌晨2點有餘,塘邊黑影綽綽。“又來偷魚”老吳擋在小偷前,不讓他逃走。突然被人從後面用力推撞,整個人往下滾落,正裝在這位“偷釣者”身上,兩人一起滾進魚塘。

另一視角——村中三個小青年,入夜閒來無事,商議到村邊偷偷釣魚。被老吳發現後慌忙逃跑,卻發現一人不見蹤影,折返回頭,正看見昔日好友被老吳擋在魚塘池邊,兩人商量,把魚塘老闆推下水,讓同伴乘機逃走。

等老吳掙扎著爬上岸,卻沒有發現這位偷釣者的身影,他大聲呼救卻沒人回應,一路小跑回家報警。次日下午,一具屍體被打撈上來。

有人認為塘主有罪:

護塘有理,塘主老吳岸邊多次攔截阻止偷釣者上岸使其在魚塘裡來回游泳折返三次,造成偷釣者體力嚴重耗損,塘主老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致使他人發生危害的後果。然而老吳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處理問題的方法不夠理智,致使被害人偷釣者在第二次入水後因體力耗損無法再次游回岸邊溺水死亡的嚴重後果。塘主老吳的行為屬過失致人死亡罪。

反方觀點:塘主無罪

三人結夥秘密竊取老吳管理的魚塘,被發現後,為逃避老吳抓盜,一人跳進魚塘企圖擇路逃脫,老吳在塘基攔截。老吳向這位偷釣者投擲小石塊、手持樹杈攔截,雖使用輕微暴力,但沒有超出當場抓盜行為人的合法、合理範圍。老吳以上行為合法。

倒是其他兩位偷釣者,為抗拒抓盜,兩人當場使用暴力,故意推老吳從塘基跌入魚塘之中。該行為高度危險,間接致被害人溺亡,按二人當時所處相對位置,應當預見二人行為可能對同伴造成傷亡的危害後果而沒有預見。兩人的行為與同伴死亡的後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點評:真是應了那句“出來混遲早都要還的”。塘主護塘有理,當庭無罪釋放。偷釣者三人夥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惡意在先,後來為使同夥逃脫再生歹念,合力推撞塘主下水,卻嚐到無法挽回的苦果——年輕的生命葬身魚塘,其餘兩名同伴皆受到法律嚴懲,因其行為觸犯搶劫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兩個罪名,依法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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