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如何追究法官错判责任的??

宋朝是如何追究法官错判责任的??

  为维护司法之正义,宋王朝已经建成了一套堪称周密、详备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今天我们要理解宋朝的这套制度,需先了解两对概念:"故"和"失","入罪"和"出罪"。这两对概念经过组合,则代表了四种类型的司法犯罪: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失入人罪;失出人罪。宋人通常将四者合称为"出入人罪",将追究"出入人罪"法律责任的制度称为"出入人罪法"。

  "故入人罪"乃指司法官徇私枉法,故意将无罪之人判有罪,或将轻罪判为重罪;"故出人罪"则是指司法官故意为罪犯开脱,将有罪之人判无罪,或者重罪轻判;"失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因过失,误将无罪之人入罪,或将罪轻者重判;"失出人罪"则是指司法官因为失误,将有罪之人判无罪,或将罪轻之人判重罪。宋朝立法对这四种错案的责任追究,是有着重大差别的。

宋朝是如何追究法官错判责任的??

  对"故入人罪"的错案责任人,按《宋刑统》,惩罚非常严厉,分两种情形:一是"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意思是说,如果司法官故意将完全无罪之人判有罪,那么一旦案发,受害人所承受的罪刑,将还施制造冤案的司法官。譬如一名无辜者被故意判了死刑,以后冤案若被发现,则故意错判的法官也将被判死刑。

  另一种情形是,"从轻入重者,以所剩论",意思是说,被告人确实有犯罪情节,但司法官故意重判,那么法官判决的实际刑罚与犯人所应承受的法定刑罚之间的那个差,就是错判的法官必须承担的罪刑,比如法官将一个本应发配五百里外服役的犯人故意判为发配一千里外服役,这额外多出来的"五百里",就由被追究责任的法官承担,换言之,此法官将被判处发配五百里外服役。

宋朝是如何追究法官错判责任的??

  不过,如果一名犯了笞杖刑轻微罪的犯人被故意错判为徒流刑以上,或者一名犯了徒流刑罪的犯人被故意错判了死刑,将不适用"以所剩论",而是适用"以全罪论",对冤案负责的法官必须反坐全部罪刑。在一种情况下,法官"故入人罪"的刑事责任可获减等,那就是错判尚未执行的情况下。

  《宋刑统》对"故出人罪"的问责,大致跟"故入人罪"差不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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