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网店后台设置送红包 前店员因盗窃罪获刑

登录网店后台设置送红包 前店员因盗窃罪获刑

7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新型盗窃案件,90后被告人刘某案发前系公司运营员,其通过事前掌握的账户名和密码,私自登陆他人天猫店铺,通过设置购买商品赠送红包、话费、流量的方式窃取21万余元。据悉,该类案件在北京尚属首例。

作案:5个月21万,新运营总监到岗后事发

被告人刘某从事网店运营工作,2017年4月通过朋友介绍来到不懂网店运营的被害人处工作,负责为被害人注册天猫网上专卖店铺并进行产品编辑。两周后刘某离职。

2个月后,刘某偶然发现其之前所用的账户名和密码还能登陆,于是其登陆到店铺后台,发现无法将店铺对应的支付宝账户内钱款直接转出,但可以将原来不送红包的商品修改为购物自动送红包。刘某为原价20-50元不等的商品设置了499元的支付宝红包或黄金红包,设置后其马上通过自己的账户购买商品获得返现,5个月内共获取21万余元。通过此类手法,他还领取了话费红包和流量红包,造成被害人损失6000余元。2017年底,店铺聘请的新运营总监到岗后发现后台账户资金异常,刘某的行为才被发现。被害人报警后刘某被捕,其家属帮助退赔10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

宣判后,刘某并未当庭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

宣判后,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罪名提出异议的原因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在量刑时差距很大,前者明显较轻,而两者差别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经手涉案财物的职务便利并利用了这种便利。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利用了之前工作中获得的账户及密码实施犯罪,但一方面在实施犯罪时其已经离职,不再具有合法使用权限,另一方面,刘某在职期间其职务也仅为申请店铺、编辑产品等,不包括为产品设置返现奖励,也就是说他并没有经手账户内钱款的权利,所以对其应以盗窃罪论处。中国法院网讯 (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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