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

「典型案例」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

晉城市公安機關認真貫徹落實6月1日市委常委(擴大)會專題研究環保工作會議精神,緊密結合當前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明確了一把手親自部署、親自掛帥、親自督促、親自調度的工作要求,把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作為一項硬任務牢牢抓在手上,以超常規的措施、超常規的力度、零容忍的態度,推進專項行動深入開展。

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機關共立各類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16起,其中刑事案件立案13起,已偵破9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2人,在偵案件4起;行政案件受案3起,查處2起,抓獲違法人員2人,在查1起。

典型案件鏈接

汙染環境類案件

澤州警方破獲崔某汙染環境案

2018年3月份以來,犯罪嫌疑人崔某在無收購、貯存廢舊電瓶資質情況下,非法收購30噸廢舊鉛酸電瓶存放於長子縣丹朱鎮下霍村一庫房內。5月28日,犯罪嫌疑人崔某僱用半掛車將其收購的廢舊鉛酸電瓶裝車,後由司機崔某強,駕駛運往河南省濟源某公司,行至澤州縣北義城207路段時半掛車上的廢舊鉛酸電瓶發生自燃,被澤州縣環保局查獲,澤州警方對此立案偵辦。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陵川警方破獲違法排放汙染物案

2018年6月14日,陵川縣環保局將工作中發現轄區某公司違法排放汙染物的線索移送陵川警方。經查:該公司因原料棚封閉不嚴,除塵器排放筒高度不達15米,未安裝煙氣在線監控設備等,5月9日,陵川縣環保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該公司接到決定書後未按要求立即整改。5月26日,陵川縣環保局再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的隧道窯未完全熄滅,脫硫除塵設施處於停運狀態,煙氣無組織排放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違法排放汙染物。該公司負責人衛某某由於採取措施不力,造成上述問題,6月19日,陵川警方對衛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處罰。

澤州警方破獲陳某未批先建案

2018年1月份,澤州縣金村鎮東村村某建材廠開始投資建設。4月4日,因該建材廠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進行開工建設,澤州縣環保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決定。5月份以來,違法嫌疑人陳某在仍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再次進行建設及生產等違法行為,被澤州警方查獲,違法嫌疑人陳某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非法採礦類案件

陵川警方破獲牛某非法採礦案

1991年以來,犯罪嫌疑人牛某夥同王某、牛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件的情況下,在陵川縣楊村鎮泉頭村自家房屋一豎井內非法開採煤炭。2017年10月26日,被國土資源部門查獲。經鑑定:犯罪嫌疑人牛某非法採煤造成煤炭資源破壞總量10427T,非法採煤造成煤炭資源破壞價值總額2919560元人民幣。5月22日,陵川警方對其立案偵查。目前,犯罪嫌疑人牛某、王某等2人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陵川警方破獲靳某非法採礦案

2017年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靳某組織人員使用防爆三輪車、手推平車等作案工具,在陵川縣平城鎮西四莊村西善底自然村自家承包地的坑口內,私挖盜採煤炭資源,被陵川縣平城鎮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工作人員查獲,當場扣押作案工具防爆三輪車1輛、手推平車2輛。經鑑定:靳某非法採煤造成煤炭資源破壞總量9966T;非法採煤造成煤炭資源破壞價值總額2790480元人民幣。截止目前,犯罪嫌疑人靳某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陵川警方破獲焦某非法採礦案

2018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焦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組織人員使用電鎬、手推平車等工具在陵川縣秦家莊鄉趙家背村的坑口內,私挖盜採煤炭資源60T,後將所採挖煤炭轉運至趙某、趙某某養雞場存放並變賣。2018年6月25日,被陵川警方查獲。目前,犯罪嫌疑人焦某、趙某、趙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陵川警方破獲張某非法採礦案

2017年11月底至2018年4月底,犯罪嫌疑人張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組織人員使用電鎬、三輪車等工具在陵川縣秦家莊鄉趙家背村與平城鎮楊寨村交界處的坑口內,私挖盜採煤炭資源100T,後將所採挖煤炭資源轉運至趙某、趙某某養雞場存放並變賣。2018年6月25日被陵川警方查獲。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破壞森林資源類案件

沁水警方破獲楊某濫伐林木案

2018年5月2日,沁水警方接到舉報稱,中村鎮冶內村有人砍伐樹木。經查,犯罪嫌疑人楊某通過招標方式購買中村鎮冶內村道路兩側的集體楊樹150株後,未在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採伐手續的情況下,於4月30日開始砍伐。經過現場測量,楊某共砍伐楊樹87株,蓄積量為22.6057立方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濫伐林木罪。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陽城警方破獲韓某濫伐林木案

2017年12月底,陽城縣芹池鎮韓某以影響種莊稼為由,未在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林木採伐手續的情況下,採用油鋸、斧頭等工具將其耕地內楊樹砍伐。隨後,村民張某及韓某某要求其把自己耕地內的樹也一起砍伐。隨後,韓某通過沁水縣張村鄉蘆坡村的李某介紹,將截好段的9噸多樹木出售給河南買家,非法獲利3600元。2018年1月2日被警方查獲,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濫伐林木罪。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沁水警方破獲黃某、李某盜伐林木案

2018年5月初,黃某與李某共同預謀到沁水縣十里鄉明家村西溝嶺盜挖油松樹。李某在現場標記5株油松樹,商定由黃某負責挖樹、吊樹,李某負責拉樹、賣樹。6月初,黃某僱傭3名工人,攜帶事先購買好的工具到達現場。工人在李某、黃某的唆使下,將油松樹挖出並打包。次日,黃某、李某分別聯繫好吊車、貨車,並將其中1株油松樹拉走,李某按事先商定,支付黃某現金3000元。6月9日,沁水警方對此立案偵查。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高平警方破獲涉嫌非法佔用林地案

2015年12月3日,趙某與寺莊鎮牛家村村委會簽訂荒山荒地租賃合同。2016年5月4日,高平市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欲建設果園、養殖場所、休閒娛樂設施,辦公場所等,並於2017年春節後,在未辦理任何土地、林業等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建設。經鑑定,該公司在建設過程中毀壞林地面積14400平方米(21.6畝),其中建築用地面積968.4平方米(1.45畝),被毀壞的林地均為防護林。目前,犯罪嫌疑人趙某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