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內容有哪些,被徵收人簽訂時要注意些什麼?

案例背景:

某地的火車站因為年代久遠,早已不適應現在的客運需求,當地市政府決定擴建火車站,火車站附近原有的部分居民區需要徵收拆遷。市政府組織成立徵收工作小組,按照程序開展徵收工作。不久,居民的被徵收房產評估工作已完成,居民對拆遷補償款也比較滿意。隨後,居民到徵收辦公室簽訂補償協議。但是,很多居民之前對這些事情並不太瞭解,對需要簽訂的補償協議該載明哪些事項一無所知,那麼,徵收補償協議中應寫明哪些內容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內容有哪些,被徵收人簽訂時要注意些什麼?

中師說法:

為了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徵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應包括如下的內容:(一)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的基本情況。(二)被徵收房屋的具體情況。包括被徵收房屋的產權情況、房屋位置、建築面積、結構樓層、裝修及周邊環境等。(三)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值。(四)補償方式,主要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五)補償費用,徵收人應對被徵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過渡期限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停產停業期間的補償費。(六)搬遷期限或過渡期限。(七)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指違反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後,按照約定各方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八)其他內容。協議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在協議書中確定的與房屋拆遷補償有關的各項內容。補償協議的內容關係到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對於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應當注意補償金額和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合同條款;對於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應當重點留意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交房時間等條款。當然,對於過渡期間的補償與安置問題,被徵收人在簽訂合同時也應當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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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內容有哪些,被徵收人簽訂時要注意些什麼?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關係到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被徵收人在簽訂協議之前應當認真審閱協議的具體條款,尤其是要特別留意涉及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等基本情況的條款內容,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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