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障車停高速路被撞,乘客一死三傷,保險公司竟說不賠?

凌晨3時,一輛大貨車因故障停在高速路上,司機乘客紛紛下車。這時,從後方開來的貨車直接撞上故障車,造成一死三傷。

故障車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認為,當時保險車輛停止使用,駕駛人駕駛投保車輛過程中並未有任何事故,所以不屬於保險賠付範圍。看看法院怎麼判。

故障車停在高速路後車撞上致乘客死亡

凌晨三點,高速路上卻依舊車來車往。王某林駕駛粵SD***8號大貨車,搭載乘客周某琴、王某春,當車輛行駛至廣州繞城高速西行15公里+400米處時,因故障停在應急車道與第三車道之間,周某琴下車後停留在第三車道,王某林、王某春停留在應急車道。

這時,蔣某霖駕駛粵BZ***3號貨車搭載李某從後方開過來,直接碰撞上粵SD***8號貨車和停留在第三車道的周某琴,事故造成周某琴死亡,王某林、王某春和李某三人受傷。

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兩名車主王某林、蔣某霖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周某琴、王某春、李某無責任。

▋保險公司

保險車輛並未發生任何事故不在理賠範圍

王某林是粵SD***8號車車主,該車承保了陽光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平安保險公司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李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九級傷殘,將王某林、陽光保險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平安保險公司東莞分公司起訴至白雲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賠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25474.65元(其他死傷者另案起訴)。

陽光保險對於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

平安保險辯稱:根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第二十二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發生時,駕駛人王某林將投保車輛粵SD***8車輛停留在應急車道和第三車道之間,其本人下車停留在應急車道。當時保險車輛也已經停止使用,即駕駛人王某林駕駛投保車輛過程中並未有任何事故。所以本次事故發生不符合條款中約定的第三者保險賠付範圍。

▋法院

車輛仍處在行駛路途應視為使用狀態

難道對於暫停行駛的車輛,保險公司真的可以不予賠付嗎?

法院經審理認為,平安保險公司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主張己方免責,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保險人應對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保險人平安保險公司並未舉證其已就上述條款向投保人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平安保險公司主張根據上述條款免除己方責任的依據不足。

其次,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主張涉案車輛已停止使用而免責,但保險條款約定的“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中的“使用”不能僅僅理解為駕駛,事發時,被告王某林駕駛的車輛因故障停在高速公路上,雖然被告王某林已下車,但該車輛仍處在行駛的路途中,從一般社會觀念的角度出發,車輛仍然處於使用狀態,亦屬於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範圍。

法院依法判決,陽光保險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118834.2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支付);被告平安保險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89269.94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魏麗娜

頭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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