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費、入職體檢費……這費那費,用人單位收得合法嗎?

服裝費、培訓費、體檢費……

有工友反映,

公司經常以各種名目扣錢,

用人單位有權收取這些費用嗎?

今天,

線人結合案例和大家聊聊~

案例一:單位能夠每個月扣除他的“服裝費”嗎?

服裝費、入職體檢費……這費那費,用人單位收得合法嗎?

今年42歲的王先生,去年入職一家保安公司,在某小區從事保安工作。用人單位與其約定,他的月工資為3000元。第一個月的工資發下來的時候,王先生髮現其中扣了一筆200元的支出,標明是服裝費。考慮到自己入職後確實拿到了新的工作服,王先生也就沒有追究。隨後的幾個月時間裡,王先生每個月都被扣了200元的服裝費,雖然期間公司也有補發新的工作服,但是王先生對公司的做法還是無法認可。

今年年初,王先生因個人原因決定辭職。在辭職的時候,王先生提出希望公司能夠補發一部分加班工資,並且退回這部分服裝費用。保安公司以服裝已經被王先生使用為由,拒絕退還王先生的服裝費。隨後,王先生表示可以退回工裝,並且在服裝費上做出了讓步,希望保安公司能夠退回部分費用,但保安公司仍不願意,雙方因此僵持不下。

解析:扣款無依據 工裝可返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不是直接採取收取押金或風險金的形式,而是採取了一些變相的方法或手段,達到向員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如向員工收取服裝費、電腦費等,這樣的做法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在王先生所遇到的這個案件中,工作服一般是保安工作的必需品,也是企業對王先生上崗的著裝要求,因此,工作服費用應該列入企業的成本中,而不該轉嫁到職工的身上。如果工作服費用由單位承擔的話,王先生辭職走人,當事雙方的勞動關係結束,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職工返還單位統一發放的工裝。

案例二:職工入職培訓還要繳納“學費”嗎?

服裝費、入職體檢費……這費那費,用人單位收得合法嗎?

從事管理工作的李小姐,今年年初跳槽來到一家新公司上班。在正式開始上班之前,公司要求李小姐參加由公司組織的入職培訓以及相關的專業課程,並要求她繳納培訓費5000餘元。公司表示,由於李小姐新來,這部分培訓費用將會分批從她的每月工資中扣除,直到金額達到培訓費用為止。

對此,李小姐並不認可,她認為自己的入職培訓本來就是公司應該提供的,自己不應該承擔任何費用。對於隨後開展的專業課程,李小姐則表示由於企業的專業課程是通過第三方開展的培訓,自己也在其中收穫不少,所以她也願意主動出錢報名參與,但是公司事先不徵求自己的建議,而是通過發佈通知後直接從工資中扣除的做法,這讓她不能接受。雖然依然在職工作,但是李小姐對於公司的做法表示了質疑。

解析:崗位培訓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

職業培訓是提高勞動者素質的重要手段,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者的權利。

為了保證職業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勞動法》第3條規定:

“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勞動法》第八章專門規範了職業培訓工作,其中第6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我國的《職業教育法》也對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培訓工作做了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對於那些新招聘人員的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崗前培訓以及轉崗培訓等等,都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不應讓勞動者承擔費用,即使是勞動者辭職也無權追索這些培訓費用。

因此,在本案中,李小姐的用人單位為她提供入職培訓本就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不應該由職工本人承擔相關的費用。

當然,還有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要為用人單位承擔培訓費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時要承擔相應的費用。在《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者是否應承擔培訓費用有專門的規定,即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並且與該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時,才需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培訓費)

案例三:職工要替公司的風險擔保嗎?

服裝費、入職體檢費……這費那費,用人單位收得合法嗎?

王先生在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負責貨物運輸工作,今年年初,王先生通過自己的努力為公司拉來了一單生意。在雙方公司商談完畢後,公司以王先生熟悉情況為由,希望王先生負責項目的跟進,王先生同意了。

在進行首次交易前,公司又以怕對方不給錢為由要求王先生交抵押金,並且從中扣除部分作為這筆交易的風險抵押金。王先生並不同意,他認為自己為公司拉生意是為了公司的發展,如果公司認為其中有風險也應該由相應的部門進行審查,而不應讓自己來承擔風險。由於王先生與用人單位始終無法達成共識,最終王先生只得離職了事。

解析:以抵押金、抵押證件形式的風險擔保無效

我國《擔保法》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可見,擔保作為從合同,只對因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主合同發生的債務進行擔保。這些主合同約定的當然是民事關係。而勞動合同約定的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擔保”的內容不是要實現債權人的債務,而是要保證“被擔保人”在參與單位項目時不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用人單位要求員工通過支付抵押金進行風險擔保的行為是無效的。

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用人單位提出需要勞動者以抵押證件的形式進行風險擔保。對此,在《勞動合同法》中也規定了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也就是說,單位要求員工通過抵押證件等進行風險擔保的行為也屬於無效。

案例四:單位要求入職體檢卻收了他130元

服裝費、入職體檢費……這費那費,用人單位收得合法嗎?

小徐今年5月在網上看到招聘廣告,到一家物流公司應聘當車隊搬運工。入職後,小徐交了510元錢,沒有收據,其中包括體檢費130元,車費30元,押金300元,保險費50元。結果,小徐入職後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宿舍裡住了三天,一直等不到工作的機會。和小徐一樣還在等待工作的人還有十多人,不僅如此,此前也有三四十人因為等不到工作機會離開。據小徐反映,這些走的人都沒有拿回自己之前交的510元。

解析:職工體檢用人單位不應收費

單位要求新入職的員工體檢,該體檢費用應由用人單位還是求職者本人支付,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一般情況下,如果入職體檢是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安排的,那麼用人單位不能向求職者收取體檢費,已經收取的,也應當退還給求職者。

◆如果入職體檢並非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安排,但求職者是在接到該單位的入職及體檢通知書後,

按單位特定要求參加的,該入職體檢的行為也是用人單位招聘活動的一部分,體檢費就是招聘費用的一部分,該費用一般也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小徐的用人單位不應該收取這筆體檢費。如果有員工提出,用人單位應該退回這筆費用。

服裝費、入職體檢費……這費那費,用人單位收得合法嗎?

那麼,

如果用人單位收取了不合法費用,

工友們可通過何種渠道維權?

當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收取費用不合法時,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反映,也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來源 | 南方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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