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夫妻離婚時,「保險」怎麼辦?

「以案释法」夫妻离婚时,“保险”怎么办?

案情介紹

宋某(女)與陳某(男)於2005年1月登記結婚,二人都是再婚,期間沒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雙方在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但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方面的內容。後來,宋某意識到自己忽略了雙方在婚姻期間一份重要的共同財產——保險。

「以案释法」夫妻离婚时,“保险”怎么办?

2009年2月,被告陳某作為投保人,宋某作為被保險人,與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人身保險(分紅型)合同,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為宋某,身故保險受益人為陳某,交費年期5年,並於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納保費15000元。

後來宋某想起這筆財產,多次與陳某協商分割,但都遭到陳某拒絕。2017年5月,陳某將這份保險合同解除,退保金54000元至個人銀行賬戶。多次索要無果後,宋某將陳某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要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宋某和陳某系夫妻關係,於2013年8月協議離婚,當時未處理財產糾紛,現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依法應予處理。

對於宋某主張的保單權益,根據當事人陳述和證據顯示,二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保險合同並交納保費,現該合同已終止,退回的現金54000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故該保單現金價值原、被告各享有50%。

律師說法

保險種類繁多而情況複雜,現簡要歸納以下情況及分割辦法:

一、財產險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二)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用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這種保險發生事故時獲得保險金,否則作為儲蓄計息。對此可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處理。

二、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屬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個人財產。

(二)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三)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遺產繼承後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投保,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對,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案情總結

當今,人們風險意識越來越強,保險作為規避風險的一種有效方式被越來越普遍的採用。但是,多數當事人離婚時,會忽略保險的分割與處理。實際上,保險也是非常重要的財產,必須在離婚時一併明確地處理好,以避免離婚後再索要無果最終訴至法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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