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車輛、存款……,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各種各樣,那麼,在婚姻存續期間為TA購買的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離婚時,保險尚在履行期間怎麼辦?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
夫妻離婚後,身份關係的消失,使得保險利益不存在,彼此就不能再為對方投保了。
如果繳納保險的保險費是從夫妻共同財產裡支出的,那麼當然的,繳納的這部分保險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夫妻雙方可以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用或退保後的費用。
已獲得的保險金,怎麼分?
至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受益人為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的,所得保險金為共同財產。
◎如果是夫妻一方作為他人(比如其父母)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個人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後,以自己為受益人,用個人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標的=夫妻共同財產」,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自己為受益人,為個人財產投保的「保險標的=個人財產」,那麼,所得保險金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進行分割。
總之,“保險”也是非常重要的財產,它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能不能分割,能分割的部分是什麼,取決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基於保險合同繳納保費的方式、獲得的權益以及取得權益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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