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谁是最大的受益者?

个税改革,谁是最大的受益者?

闲话个税改革

华说

凡事切己,尤其是关乎经济利益,自然格外上心。这些天,国内外的大事件可真不少,但其中最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莫过于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了。

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出台以来,修订过六次,修订的内容,大抵提高起征点和调整税率。此番第七次修订的内容则较以往大为丰富。从财政部主事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议案的说明看,除了提高起征点和调整税率之外,对纳税人的概念重新做了界定;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迈出实质性一步;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增加了反避税条款。总而言之,从合约安排的角度看,经过此番调整,个人所得税法的合约结构有了较大的转变,是迄今为止最有力度的一次个税改革。

税收制度的变化及其“重要意义”,不是普通民众所关心的。其最在意的,是因此可以少缴多少税而“多收个三五斗”。依据财政部主事者的修订说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有三处涉及税收的“减负”。

其一,提高起征点(减除费用标准)。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其二,降低部分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其三,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少交税意味着到手的收入增加了。这是小学生的算术题。观察这些天的舆论,最起劲的便是做这道数学题。什么样的人可以少交多少税,算得煞有介事,热闹的很。其实呢,因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未知数X——“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这四大扣除项目怎么界定,上限多少,纳入的条件如何都付之阙如,一本正经地计算增加多少收入岂不是好笑?那算出来的答案,又与“竹篮打水”何异?不过,无法给出定量的结果,并不等于给不出定性的分析。实际上,上述三处税收“减负”举措之下,受益人群的划分并不困难,近乎一目了然。

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受益于此次个税改革。那些最低收入的人群,即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不缴纳个税的人们,是此番个税改革的看客,因为与他们毫无关系。起征点(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尚且不用交税,更遑论提高至5000元/月。很显然,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必须缴纳个税的人们是此次改革的受益人群。

在受益人群中,不同的人们受益程度不同。以绝对值而论,收入越高受益越多。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之后不用缴纳个税的人们受益最少——当然,减税幅度最大,税负下降100%。那些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之后仍然需要缴纳个税的人们,则是收入越高,受益程度越大,虽然从减税幅度看是递减的。

最大的受益者,则是那些完全享受到上述三项税收“减负”举措的人们——享受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四大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了“提高起征点(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又全面享受到“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好处的30%税率的边际纳税人。也即是收入再增加一元,那增加的一元按照30%税率纳税的人们,因为他们收获了个税改革的全部政策红利。补充说明一下,国内的个税法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而非全额累进税率。

众所周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个税是按月计算和征收的。有意思的是,此番修订提出,“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从“按月”转变为“按年”?道理简单:一方面,此番修订之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将合并计算,但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并不一定如工资、薪金所得一样,不是有规律地按月发生,而往往按次发生;另一方面,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也不是有规律地按月支出,而往往是一次性地大笔支出。这意味着,引入这两项改革之后,按月计算和征收根本就无法操作,或者说,计算和征收的成本太高了,“按年”计算和征收成了不二的选择。或者要问,这是不是说,个税改革方案实施之后,人们每月的工资薪酬不用按月交税了?愚以为不会。因为按年征税并不意味着到年底统一征税。从实施的成本衡量,今后还是会采用每月对工薪收入、劳务报酬等代扣代缴,到了次年初,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一年来的缴税状况进行汇算清缴,对应实际应缴税额计算之后,多退少补。

此次个税法修订中,最高三档税率保持不变,尤其是最高一档45%税率不变,也引来不少议论。为什么最高三档税率保持不变?个人的猜测,主事者的意图,大抵是为了发挥税收所谓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作用,因为广为流传和为人们所接受的说法是,税收有“劫富济贫”之效的。尽管从理论和事实都证明,这只是人们的一厢情愿,无稽的很,以“劫富济贫”为指针的税收制度带来的只是庞大的租值消散。这且按下不表。单说刻下的中国经济要向高科技方向转型,正需要吸引大量的高科技人才,而高科技人才需要对应的高收入与之匹配,高达45%的税率无疑会让这些顶尖人才知难而退。从在全球范围内争夺顶尖人才的角度考量,从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大计考量,45%的税率是应该下调乃至取消的。愚以为。

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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