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全民对环境违法行为说不,举报有奖!最高奖励2000元!

临漳全民对环境违法行为说不,举报有奖!最高奖励2000元!

近日,临漳县政府出台了《临漳县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即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公众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网站、微信等渠道,向县环保局举报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金额为200---2000元

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的举报线索为:

1.举报作坊、商户非法使用燃煤锅炉、燃煤大灶或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举报居民区和公众聚集区煤堆、料堆、沙石料厂等产生扬尘的堆场未采取覆盖、喷淋、抑尘等防尘措施, 或已采取措施但防尘效果不明显,导致扬尘面源污染的;

3.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

4.举报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给予举报人500奖励的举报线索为:

1.举报“散乱污”企业或作坊违法生产或排污的;

2.举报工业企业非法使用燃煤锅炉、燃煤大灶、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3.举报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或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排放的;

4.举报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等非法排污违法行为的;

5.举报企业在线设备及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的。

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的举报线索为:

1.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擅自生产的; 举报企业批建不符的;举报企业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举报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3.举报已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4.举报已责令停产治理, 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5.举报将有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举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7.举报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举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9.举报设置暗管、渗坑、渗井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

10.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

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的举报线索为:

1.举报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经依法评估,使国家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举报国家和省、市、县明令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的。

3.其他涉及非法、严重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

对环境污染的四种举报途径

(一)来信、来访、电子邮件举报方式

通信地址:临漳县建安西路51号县环保分局办公室(邮编:056600);电子信箱(Email): [email protected]

(二)来电、传真、短信举报方式

24小时电话举报:0310-7812369;传真:0310-7889101;短信:15930012369。

(三)网站举报方式

登录“临漳县人民政府”网站,在“环保信访专栏”按要求填写提交相关信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云端临漳》《临漳信息网》,点击下面菜单“环保举报”,按要求填写提交相关信息。

环保部门将为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

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举报事实不清,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属重复举报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于举报前被环保部门事先掌握或查处正在改正违法行为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事项经环保部门查证不属实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领取奖励

县环保部门负责,每季度兑现奖励,奖励情况进行网上公开;

县环保部门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县环保局领取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临漳全民对环境违法行为说不,举报有奖!最高奖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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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审 | 王 静

编 辑 | 柳光伟供 稿 |县环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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