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向单位出具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书是否有效?

李某于2015年11月1日与D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Z公司某专柜从事导购工作。劳动合同签订后,李某出于社会保险缴纳地因素考虑,就社会保险缴纳事项向D公司作出如下书面承诺:D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李某个人自行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因该操作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或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与D公司无关。为方便李某,D公司按照600元/月标准支付社会保险费,由李某个人自行缴纳。2016年11月,李某因个人原因向D公司主动提出辞职并要求补缴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多次沟通未果后向当地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

员工向单位出具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书是否有效?

仲裁机构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向D公司出具的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是否有效?仲裁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项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D公司不得因李某单方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而放弃此义务,李某单方出具的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是无效的。D公司需要为李某补缴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针对D公司庭上辩称要求李某返还D公司按月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该笔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李某应当返还给D公司,但由于D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该项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双方决不能自行确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放弃该项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或者劳动者单方出具的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都是无效的。实务中存在因各种原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以现金方式对劳动者进行补偿,但以上方式均不能免除单位的缴费义务且不受法律保护。在用工过程中,建议单位对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保持清晰的理解,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予以谨慎操作,以免后续产生补缴及社保理赔不能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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