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付款方不能以開具發票作爲付款前提

裁判主旨

支付工程款義務與開具發票義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義務,一般而言,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工程款給付是先履行義務,雙方在合同中並未明確約定工程款的給付需以開具發票為前提,環發建設公司不能因周寧未出具發票而拒付工程款。

案例索引

《重慶市環發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周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1516號】

爭議焦點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付款方能否以開具發票作為付款前提?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環發建設公司主張周寧未提供足額髮票,應承擔差額部分25%的企業所得稅,該款項應作為環發建設公司的已付款予以扣除。本院認為,支付工程款義務與開具發票義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義務,一般而言,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工程款給付是先履行義務,雙方在合同中並未明確約定工程款的給付需以開具發票為前提,環發建設公司不能因周寧未出具發票而拒付工程款。

此外,環發建設公司在一審中既無具體金額主張,也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在二審中亦未對此提起上訴,且周寧開具發票需承擔的稅率亦非環發建設公司的經營稅率。環發建設公司根據二審認定的工程造價申請再審,並據以推定周寧未提供足額成本發票的具體金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項再審申請事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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