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執行標的流拍後申請人才對評估報告異議的應當如何救濟?

裁判要旨

在拍賣前申請人並未提出異議,而是在案涉標的物已經拍賣並流拍後才提出異議,超過了異議的期限,不符合執行異議案件受理條件。因此,應當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異議申請。但申請人提出的評估拍賣的範圍錯誤、評估人員的資質不合法、評估方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等問題,可能影響流拍後以該次評估報告為依據進行以物抵債的價格,涉及被執行人的實體權益。因此,對於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仍應通過執行監督程序予以審查。

案例索引

《青海昊源礦業有限公司、秦靠政合同糾紛執行案》【(2017)最高法執復25號】

爭議焦點

執行標的流拍後,申請人才主張執行標的的評估報告程序違法、結論錯誤的,應當適用何種程序予以救濟?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評估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委託進行的評估屬於人民法院執行行為的輔助行為,人民法院對於評估機構和人員是否具備評估資質、評估範圍是否符合要求、評估程序是否嚴重違法等事項具有審查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當事人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可以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上述異議,執行法院可以通過執行異議程序進行審查。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昊源公司在拍賣前並未提出異議,而是在案涉標的物已經拍賣並流拍後才提出異議,超過了上述規定關於收到評估報告後十天內提出異議的期限,不符合執行異議案件受理條件。因此,青海高院(2016)青執異24號執行裁定駁回昊源公司的異議申請,該意見結論正確。但昊源公司提出的評估拍賣的範圍錯誤、評估人員的資質不合法、評估方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等問題,可能影響流拍後以該次評估報告為依據進行以物抵債的價格,涉及被執行人的實體權益。因此,對於昊源公司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仍應通過執行監督程序予以審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