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辦案下「助理責任制」會不會成爲可能?

掛名辦案下“助理責任制”會不會成為可能?“法眼觀察” 三十萬法律人的共同選擇

挂名办案下“助理责任制”会不会成为可能?

改革的核心是員額制,員額制的關鍵是責任制。所謂責任制按照相關意見的解讀即是誰入額、誰辦案、誰終身負責的制度。入額不應當是獎勵、不應當是政治分配而應當是責任的承擔,在享受跟多的優待的同時承擔更多責任,這是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基本要求。如果僅享受利益不付出成本,或者只付出成本不享受權益,那一定有什麼是扭曲的。

什麼是掛名辦案?掛名辦案是沒有入額的人在承擔員額的工作,獨立辦理案件,員額只是簡單的審批即可,員額實際不參與案件的審查認定,不對案件辦理進行指導,不觸碰卷宗。無論原因是什麼,可以肯定的是助理獨立辦理案件是不符合改革要求的,因為沒有一份責任清單或者意見要求助理獨立辦案,也違反誰入額誰辦案的原則,更沒法體現勞動與收益的公平。具體有多少在掛名辦案無法獲知,但不可否認其存在。究其原因是案多人少的問題依然存在,但為什麼依然案多人少?

掛名辦案會不會慢慢成為思想上的理所當然。如果短期的掛名辦案是現實困難下的權宜之計,那麼長期會不會成為人們的思維定式。把助理獨立辦案當成理所當然,枉顧制度上的規定。如此之後,會形成入不入額皆有獨立辦案的責任,員額不再把自己名下交給助理的案件當成自己的案件,並拒絕參與案件辦理,實質上就是獨立的承辦人在獨立辦理各自的案件,改革後辦案組的形式將難以實質性的發回作用。因為此時,大家心目中助理獨立辦案是其責任的一部分,不再有改革初的牽強附會。

挂名办案下“助理责任制”会不会成为可能?

“助理責任制會不會成為可能?”改革的核心是員額責任制,誰辦案誰負責,只是並未說助理不承擔責任,以及案件出現問題後員額與助理之間責任大小的比例。這就使掛名辦案下,責任分配出現問題。

從入額的人角度看,案件雖然分配到其名下,但對於案件自己全程未參與,未翻閱過卷宗、未會見過當事人,自然對案件情況不瞭解。對於案件的決定是依據助理提出的意見直接決定的,全案沒有員額意見的參與。助理獨立辦理案件是案多人少的緣故,也是長期形成的共識,只是借用其名義辦理案件。此時追究員額責任,其心中自然不服氣,因為案多人少不該是他的原因,自己也沒可能一下處理那麼多案件,掛名辦案是長期的共識,自己實際不是該案的承辦人。

從未入額的人的角度看,案件雖然是自己審閱、決定,但依據權力清單自己是沒有獨立辦案權的,自己的意見只是助理意見不能算是案件的決定性意見。員額作為理論上的獨立承辦人,並未實際參與案件辦理、未認真審查案件是其責任,員額依據自己的意見作出決定說明其認可自己的意見,應當負責。自己作為助理,沒有獨立辦案權而被要求獨立辦案,未享受入額權益卻承擔入額責任,自然也會心中不服。

最後,該糾結的還是責任分配的問題。在長期掛名辦案,已經形成助理也應當獨立辦案、是一級獨立承辦人的氛圍下。在案件追責時,會不會因為員額沒有實際參與案件只是簡單的追責或者不追責,而助理因為實際辦理該案負主要責任?

希望是我多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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