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狀|婚姻豈能兒戲!(一)

最近在接待大家日常的法律諮詢的過程中,發現離婚的原因真的是多種多樣。我處理婚姻類的法律糾紛的原則是“勸和不勸離”。俗話說得好,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兩個人能夠結婚在一起,彼此都應該珍惜這段緣分,除非真的緣分已盡,這也是我國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大量的離婚案件,往往是因為夫妻之間一時衝動,所以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我國法律在指導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時候,都要進行調解,盡力化解夫妻之間的矛盾,儘量維護家庭穩定,並且法院在雙方均無法定必須離婚的證據或情形時,可以判決不準離婚,給與雙方6個月的“冷靜期”,讓雙方都能夠有充分的時間來謹慎考慮自己的決定。

絮絮叨叨說了這麼多,我想表達的是,我這期系列專題的題目--《婚姻豈能兒戲!》的由來。再次勸誡各位準備離婚的相親們,以及準備談婚論嫁的戀人們,婚姻來之不易,且行且珍惜!

下面言歸正傳,我們將繼續以問答的形式來進行本次的系列專題,目的是為了普法,深入的法律研究將在個案中進行討論。

李大狀|婚姻豈能兒戲!(一)

辦案路上隨手拍攝

問題一:李律師你好,我日子實在是過不下去了,雙方均同意離婚,必須去法院訴訟解決嗎?

答:不是。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離婚分為自願離婚和訴訟離婚(當然,因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導致婚姻關係自然消滅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問題二:如果是自願離婚,到那個部門去辦理,需要攜帶那些證件呢?

答:《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問題三:自願離婚的話,離婚協議書應該怎麼寫?

答: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好了,今天先簡單說這三個問題,我們下次再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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