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暴漲400萬元賣家反悔拒賣房 買家要求賠償差價損失獲支持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林紅)2015年,楊某與張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獲得了以張某的名義購買其單位待分配房屋的資格,除如數交納房款200餘萬元外,楊某另付張某轉讓費40萬元。誰知兩年半後房價迎來暴漲,該房屋市場價已高達600餘萬元,此時,賣家張某反悔了,單方面通知楊某解除合同,並連同利息一起將楊某前期支付的全部款項退回。房子不賣了,差價損失得賠吧?楊某多次與張某交涉未果後,具狀訴至法院。近日,該案經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某支付原告楊某房屋差價損失409萬餘元。

房價暴漲400萬元遭賣家退款

據瞭解,2015年6月8日,張某與楊某簽訂一份《房屋轉讓協議》,約定張某將單位待分配的一處房屋轉讓給楊某,房屋具體地址待單位分配後確定。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費為40萬元,楊某先期支付50%轉讓費20萬元;兩年後,待張某幫助楊某辦理完過戶手續後10日內付清剩餘的50%轉讓費20萬元。該房屋的購房款由楊某分期支付,楊某先支付張某預付的50萬元前期購房款及轉讓費20萬元,剩餘房款由楊某按照張某單位規定的付款方式以張某的名義直接支付給房屋開發商。雙方承諾保證,不能因房屋價格的上升或下調而終止合同,張某承諾不得再將該房屋轉讓給別人。

合同簽訂後,楊某於當月28日將張某前期已經支付的購房款50萬元及房屋轉讓費20萬元支付給張某,取得張某授權,按照張某單位的要求選定了房屋及附屬車位、儲藏室。後楊某又分別繳納了第二筆購房款50萬元、房屋維修基金21958.3元、剩餘房屋款(含車位、儲藏室)1107919元,至此,楊某為購買該房屋共計支付2329877.3元。

按雙方約定支付完上述款項後,楊某坐等收房。不料,此時島城房價迎來暴漲,張某卻反悔了。2017年1月18日,楊某收到張某微信,通知楊某解除雙方的《房屋轉讓協議》,張某向楊某賬戶退回全部購房款、轉讓費及相應的利息共計2509877.3元。

“當初簽訂的轉讓協議都說好了不能因房屋價格的上升或下調而終止合同,張某不能見房價上漲就違約!”楊某多次找到張某交涉未果,後楊某得知張某已於同年4月26日就該房屋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並辦理了網籤備案。為此,楊某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認定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張某繼續履行轉讓協議中約定的義務。

“我為了買房,先後支付給張某及開發商轉讓費、購房款、房屋維修基金等共計2329877.3元。在商品房市場整體暴漲的情形下,張某單方強行解除合同,屬行違約,我們的轉讓合同應該繼續履行。”原告楊某訴稱。庭審過程中,楊某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張某賠償其房屋、車位、儲藏室自2015年6月8日至評估基準日期間的升值部分損失4090503.70元。

對此,被告張某辯稱,在轉讓協議中,雙方明確涉案房屋為單位分配的房屋,也就是說該案系單內部分房引起的房地產糾紛,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該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範圍。“我們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沒有明確房屋坐落等房屋基本信息,其法律性質屬於當事人雙方的預約,並非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就涉案房屋進行強制履行的效力。”張某表示,即使要賠償損失,也不應該參照普通商品房的評估價值賠償。

庭審中,經楊某申請,法院依法委託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就該房屋(含車位、儲藏室)的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為時至2018年1月29日,該房屋(含車位、儲藏室)價值6620381元。

賣家單方違約應賠償差價損失

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楊某和張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楊某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張某賠償涉案房屋增值部分損失,該請求成立的前提是雙方之間的房屋轉讓協議已經解除,因此可以認定楊某已經認可協議解除,故法院確認楊某和張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已經解除。該案中,該房屋具備過戶轉讓的條件,楊某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張某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轉讓協議,使得楊某喪失以轉讓價格取得房屋的機會,造成楊某房屋差價損失,因此其要求張某賠償該房屋增值部分損失,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關於該房屋增值數額,應為4110503.70元(6620381元-2329877.3元-180000元),但楊某僅要求4090503.70元,法院認為這是楊某對自身權利的自由處分,且不損害張某的利益,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張某提出的認為該案系單位內部分房引起的房地產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範圍的主張。法院認為,涉案房屋雖系張某單位分房所得,但因該房屋已經可以辦理網籤,具備辦理過戶的條件,且楊某和張某之間系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故因履行該協議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法院可以處理,故對張某的主張法院不予採納。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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