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疫苗」事件立案調查|法制日報評論員:以法治之力驅散問題疫苗疑雲

7月23日15時,長春市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依據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違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調查,將主要涉案人員公司董事長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帶至公安機關依法審查。

目前案件相關工作正在抓緊進行中。

公安機關對“疫苗”事件立案調查|法制日報評論員:以法治之力驅散問題疫苗疑雲

以法治之力驅散問題疫苗疑雲

連日來,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事件持續發酵,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也帶來一定程度的恐慌。對這一事件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特別是監管部門反應迅速,採取了積極有效的行動。目前來看,事件在可控制的範圍內,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正在逐漸減小。

疫苗質量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容不得半點弄虛作假,無良藥企的惡劣行徑理應受到輿論譴責。正確看待、分析和解決這次問題疫苗事件,無外乎通過法治、監管和改革三個角度。

首先,相信法治的力量。中國是法治國家,一切有法可依,任何違法犯罪都將受到法律嚴懲。對藥品生產領域的違法行為,從行政管理層面,藥企將面臨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行政法律法規的處罰。從刑法層面,根據我國刑法第141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國家藥監局負責人回應此事時也提到,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無疑,這是向公眾承諾,違法企業必將負出沉重的代價。

其次,理性看待監管。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問題疫苗事件進入公眾視野,既非通過媒體曝光,也非受害者控訴,而是由主管部門——國家藥監局主動檢查並發現問題。這說明監管部門對藥企的監管正在加強,主動發現問題,提前介入調查的能力在提升。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我們也應該看到差距。有報道稱,去年11月份,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接到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報告,檢出長春長生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60 5014-01及另一家企業的1批次百白破疫苗效價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但是,不到一年的時間,長春長生再次出現問題。不得不說,主管部門的查處力度還有待加強,絕不能讓問題企業根本不把查出來的問題當回事,反而更大膽地搞記錄造假。監督不到位,處罰措施高高舉起輕輕落下,不但不能對問題企業起到震懾作用,反而更讓其有恃無恐。這次問題疫苗事件再次提醒相關主管部門,藥品生產無小事,監管絕不能有半點放鬆。

最後,改革才有希望。每一次疫苗案事件的發生,從深層次來講,都是對我們的醫療體制和醫療改革的拷問。醫療改革無非是醫和藥兩方面,醫的改革不說,這裡只說藥。藥的改革,安全是前提,藥品安全一旦失守,所有改革的“成效”都將歸於零。這次問題疫苗事件的發生嚴重影響的是人們的安全感,從這個意義上說,醫療體制改革還須進一步打破固化利益和思想藩籬,繼續向前推進。

面對問題疫苗事件帶來的種種社會呼聲,以及一些觸及到社會痛點的影視作品引發的關注,我們期待未來的醫療改革能夠把壓力變成動力,切實推進以人民為中心的醫療體制改革。這,才是從根本上回應人民群眾的呼聲,並且把人們的疑慮變成信任的根本力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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