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离职 言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得补偿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王娟 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女,1965年3月出生,于2010年5月成为A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员工,一直被安排在A公司设置在B商超的专柜负责商品促销工作,期间,A公司未为李某购买社保,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未返给李某,并要求李某签订了放弃社保的承诺书。2017年8月,A公司撤销了在B商超的专柜,并告知李某其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李某可选择去A公司设置在其他区域的专柜工作或就此解除用工关系。李某被动离职,因经济补偿的问题引发纠纷,李某申请了法律援助。

【办理经过】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王娟律师接到该法律援助案,立即与李某进行了面谈,根据李某陈述,王娟律师认为,即便李某离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从45岁开始即已在A公司工作,中途从未中断,且在其2015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A公司并未通知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李某也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李某与A公司自始至终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王娟律师第一时间与李某一同前往A公司协商和解,A公司坚持与李某是劳务关系,不愿和解。因和解不成,王娟律师以公司未为李某购买社保、未支付加班工资等为由,以李某名义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启动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拿到仲裁委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向管辖法院起诉立案。期间,A公司以管辖异议为由拖延时间,但最终均被区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本案最终进行了开庭审理,王娟律师提供了李某工资流水、在流动窗口缴纳社保的证明、考勤卡、证人证言、A公司出具的函件等证据资料证明李某与A公司之间自始至终是劳动关系,A公司未为李某购买社保,李某有权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李某在流动窗口自行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

【办理结果】

经过庭审,结合当事人李某的意愿,本案最终在双方律师的几轮沟通中和解结案,A公司最终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2万元。

【律师提示】

1.《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工关系并不必然是劳务关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单位未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劳动者亦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若单位有违法用工的情形,劳动者亦有权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

王娟律师是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的优秀青年律师、中共党员律师,她办案风格以细腻见长,善于学习、勤于思考,且注重团队合作。在本案中,她能细心捕捉到对委托人有利的法条依据,是最终达成调解成功的基础。

【律师简介】

女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离职 言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得补偿

王娟律师工作中

王娟律师,毕业于武汉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企业法律事务、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交通事故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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