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社區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中省市各駐志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範城市管理秩序,切實加強大氣汙染防治,有效杜絕和防範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引發的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陝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延安市煙花爆竹孔明燈禁限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現就全縣煙花爆竹孔明燈禁限放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 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日期和時限
(一)從今年起,每年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臘月二十三、正月初六、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每天7時至24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餘時間一律禁止燃放。
(二)婚喪嫁娶等活動可以在指定地點少量燃放煙花爆竹。
(三)省、市、縣政府發佈重汙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四)孔明燈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一律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時限內,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客運汽車站、公共停車場;
(二)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大型文體活動場所、網吧等休閒娛樂場所、古建築、旅遊景區、商業街(區)、公園、賓館酒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三)國家機關、部隊駐地、繁華街道、交通主幹道和居民小區;
(四)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機構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五)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六)廣播電臺、電視臺等重要新聞單位;
(七)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八)重要軍事、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附近;
(九)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氣)庫等生產、存放民爆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單位和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場所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山(樹)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及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一)建築工地,房屋樓頂、露臺、陽臺、樓梯、走廊、窗口及地下場所等區域;
(十二)志丹縣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1千米周圍內。
三、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購買和燃放活動管理
(一)個人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規定的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雙響除外)、吐珠類、玩具類和組合煙花類的C、D級產品。禁止燃放A、B級專業燃放類產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標、偽劣產品。
(二)單位和個人必須從具有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網點購買菸花爆竹,不得通過非法渠道購買菸花爆竹,不得購買孔明燈等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三)舉辦Ⅱ級以上(含Ⅱ級)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舉辦之前20日向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舉辦Ⅲ級以下(含Ⅲ級)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舉辦之前20日向縣公安局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縣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四、煙花爆竹、孔明燈禁限放管理部門單位分工
(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社區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負責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孔明燈禁限放管理工作。各村(居)委會、物業公司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級、本單位負責管理的區域內,設置禁限放標識,劃定煙花爆竹燃放區域範圍,宣傳煙花爆竹、孔明燈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導群眾安全有序燃放煙花爆竹,制止違法違規燃放行為;對不聽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報告當地派出所或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二)縣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煙花爆竹孔明燈禁限放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縣安監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零售網點設置,依法查處銷售非法、超標、偽劣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縣工商、環保、城管、質監、交通和供銷等其它負有煙花爆竹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
(五)縣教育、民政、衛計、廣電、移動通信等部門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協助做好煙花爆竹、孔明燈禁限放管理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法律責任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幹部應帶頭執行相關規定。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向相關部門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行為。
(三)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將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舉報電話:
志丹縣公安局110,0911-6634923
志丹縣安監局0911-6621918
志丹縣環保局12369
志丹縣城管辦12319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志丹縣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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