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院召開正確認識「執行不能」新聞發布會 公布7起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召开正确认识“执行不能”新闻发布会 公布7起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召开正确认识“执行不能”新闻发布会 公布7起典型案例

7月25日上午,山東高院召開正確認識“執行不能”新聞發佈會,執行局局長程樂群通報“執行不能”案件情況,執行一庭庭長王啟江發佈7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2016年1月至今,山東法院舊存加新收執行案件合計1032577件(其中,舊存36784件,新收995793件),已結案件923500件,執行到位金額1646億元;累計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06.6萬例,對45.27萬被執行人發佈限制消費令,共限制77.09萬人次購買機票,限制32.63萬人次購買動車、高鐵票;自2017年4月省法院與省公安廳簽訂協作備忘錄以來,截至2018年5月,公安機關共協助查找被執行人1467人次,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288人。

在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能否實現,除了取決於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否得力等因素之外,被執行人有無履行能力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

根據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基本解決執行難”所針對的主要是第一類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而對於第二類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財產,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後仍不能執行到位的案件,即為“執行不能”案件。

目前,就全省法院看,“執行不能”案件約佔全部執行案件的40%左右。這些案件在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後,也無法完全執行到位,只能依法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者移送破產程序。

分析這些案件,導致形成“執行不能”,雖然有歷史背景、市場行情、社會誠信環境以及意外不測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但債權人自身的原因也不容忽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風險意識不強。有些債權人未審慎地瞭解債務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未進行風險評估、不要求提供擔保財產就草率地與之從事交易。

2

礙於情面。有些當事人雙方關係要好、彼此瞭解,債權人不好意思提出擔保要求,僅僅基於對債務人的信任就與之合作或者出借款項。

3

在利益驅動下,抱有僥倖心理。比較典型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受害人,這些受害人明知投資風險很大,但是往往心存僥倖,一旦事發,其收回投資款的希望則很渺茫。

4

主張權利不及時。有些債權人不注重對債務人的後續跟蹤管理,債務人已明顯不具備還款能力,債臺高築,甚至人去樓空,但債權人對此卻仍不知曉,導致主張權利時,債務人的財產均已被其他債權人控制。

5

不善於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些債權人知道發生爭議時訴至法院,但卻不懂得運用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等措施來減少自己的損失。

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的是要通過強有力的執行措施,使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而“執行不能”案件並不是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由於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該結果是債權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社會風險。

對於此類案件,人民法院能最大程度做到,一方面,進一步規範終本案件的管理,嚴格按照終本規定完善工作程序,充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杜絕將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納入終本程序,確保終本案件經得起檢驗,同時暢通在發現財產時及時恢復執行的渠道;另一方面,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完善社會救助體系,並依法落實司法救助制度,對一些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等執行案件中確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而導致生活極度困難的申請執行人實行救濟。

提醒

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從事市場交易時,一定要樹立和增強風險防範意識、風險自擔意識,在事前充分關注和預判可能導致無法實現債權的各類風險點,慎重決策;要充分運用商業保險、財產擔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風險;出現風險後,也應及時採取提起訴訟、申請訴訟保全等措施降低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為實現自己的債權築牢基礎。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風險後果。

山东高院召开正确认识“执行不能”新闻发布会 公布7起典型案例

目 錄

1.董某申請執行董某生、廣饒縣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2.王某申請執行某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某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3.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申請執行文某、王某、文某國、廉某借款合同糾紛案

4.王某等200餘人申請執行德州某時裝廠、德州某服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附帶民事案

5.菏澤某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菏澤市某礦業服務有限公司聯營合同糾紛案

6.肖某申請執行山東某包裝印務有限公司、劉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7.胡某、孫某、國某申請執行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帶民事案

典型案例一:

董某申請執行董某生、廣饒縣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董某訴董某生、廣饒縣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審理判決董某生、廣饒縣某化工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共同償還董某借款210000元,並支付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執行過程

執行法院通過全國法院執行網絡查控平臺,依法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證券、車輛、工商登記等信息進行了查詢,被執行人無互聯網銀行存款、證券信息、車輛登記信息,無分支機構及對外投資情況,僅有零星銀行存款。經向東營市及廣饒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調查,被執行人均無不動產登記信息。經調查,兩被執行人對外也不享有債權。後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董某生拘留10日,並將兩被執行人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人董某生無工作單位,家庭困難,且申請人無法提供新的執行線索,執行法院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由於債權人風險意識不強,出借款項時未深入瞭解借款人的基本情況,未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財產,進入訴訟後亦未申請財產保全,導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在窮盡了所有執行手段(包括凍結銀行賬號、調查債權和工作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拘留等)後仍未查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案件“執行不能”。

典型案例二:

王某申請執行某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某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訴某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某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審理判決兩公司給付王某借款本金9730萬元及利息。

執行過程

執行立案後,執行法院向兩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報告財產令。因兩被執行人未報告財產,執行法院依法將其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各處罰款10萬元。執行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並通過天津當地不動產登記和工商管理部門進行了調查,僅發現被執行人天津某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持有兩家公司的股權,但上述股權已被多家法院凍結。除此之外,未發現兩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財產。而且,被執行人某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經多方查找,未找到該公司下落。後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債權數額巨大,但債權人風險防範意識較差,決策不謹慎,在借款時未深入瞭解借款公司的基本財務狀況。進入訴訟後也未申請訴訟保全,錯失了控制被執行人財產的先機。導致進入執行程序後再去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在被執行人沒有清償能力的前提下,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並非法院執行不力導致的。

典型案例三:

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申請執行文某、王某、文某國、廉某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訴文某、王某、文某國、廉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調解確認:被告文某、王某欠原告本金30000元及利息,於2016年3月起每月償還所借原告貸款5000元,每月25日前支付當月償還款項,直至本息全部還清為止;被執行人廉某、文某國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執行過程

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院依法給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被執行人於2018年5月14日來法院報告財產狀況,並就有關情況進行了說明。2018年5月17日,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文某 家進行搜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執行查明,該貸款實行三戶聯保,被執行人文某、文某國、廉某分別以借款人名義從申請執行人處各貸30000元,共計90000元交由他人使用。該他人經商虧損後離家出走,一直未找到其下落。而被執行人廉某已62歲,無任何收入,被執行人文某、文某國系親兄弟,家裡只有一畝多地,且兄弟倆均患股骨頭壞死,不能外出幹活,生活十分困難,無力償還欠款。

典型意義

從執行查明的情況來看,被執行人自始就沒有清償借款的能力。但是,銀行在放款時沒有認真審核借款人的基本情況,未進行充足的風險預判。多戶聯保看似相互擔保、每個債務人都有保證人,但各債務人都沒有履行能力,實際上市場風險非常大。此類案件,即使通過強制執行程序,也無法實現債權。

典型案例四:

王某等200餘人申請執行德州某時裝廠、德州某服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附帶民事案

基本案情

德州某時裝廠、德州某服裝有限公司在未經金融機構批准的情況下,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付1%月息。案發後,經法院審理後判決:兩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並各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責令兩公司退賠給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1540600元。

執行過程

執行法院通過查詢發現,因被執行人涉案眾多,其名下的21處不動產均被法院查封,查封及續封共計240個;土地使用權5宗,已先後被39個案件查封。而且經查詢,被執行人暫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債權人在明知投資風險巨大的前提下,仍然抱有僥倖心理,謀取高額利潤。非法集資單位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不能退賠,並非執行不力導致,應屬於債權人應承擔的投資風險和社會風險。

典型案例五:

菏澤某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菏澤市某礦業服務有限公司聯營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日,菏澤某燃料公司(後併入菏澤某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菏澤市某礦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合作煤炭經營,由菏澤某燃料公司提供資金,被告負責煤炭購銷,協議期限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菏澤某燃料公司向被告提供購煤款400萬元,被告一直未採購煤炭。後經原告多次催收,截至2016年12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305萬元。2017年3月3日,原告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判令菏澤市某礦業服務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返還原告菏澤某集團有限公司購煤款305萬元。

執行過程

執行法院通過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菏澤市某礦業服務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2018年3月2日,執行法院又對被執行人在菏澤市區的不動產進行查詢,亦未查詢到不動產信息。經調查,被執行人營業場所不明,其法定代表人朱某已經死亡;被執行人名下無正常狀態的銀行存款賬戶,曾經開立的四個銀行賬戶均屬撤銷或久懸狀態,無資金往來信息。該公司在菏澤市某運輸有限公司享有50%的股權,但菏澤市某運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顯示處於吊銷狀態,無執行價值。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經其同意,本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自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義務至債權人訴至法院,時間長達七年之久。期間,債權人一直未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財產,也未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導致進入執行程序後,債務人已經成為典型的“殭屍企業”,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即使窮盡所有執行措施也無法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典型案例六:

肖某申請執行山東某包裝印務有限公司、劉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肖某訴山東某包裝印務有限公司、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調解確認:山東某包裝印務有限公司於2017年7月1日向肖某支付貨款30000元,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38000元;如山東某包裝印務有限公司任何一期不按協議履行,肖某有權就剩餘款項全額申請執行,並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5000元;劉某承擔連帶責任。

執行過程

執行立案後,2017年7月26日,執行法院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限制高消費令、執行裁定書。經網絡查控,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存款、無證券開戶信息。經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經調查,被執行人山東某包裝印務有限公司財產已被另案查封處理,被執行人劉某名下車輛已被其他債權人開走,下落不明。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債權人與債務人發生交易時,未審慎調查債務人是否具有貨款支付能力。達成調解協議時,也未約定財產擔保條款。最終,經多渠道查找亦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院只能將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案例七:

胡某、孫某、國某申請執行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帶民事一案

基本案情

胡某、孫某、國某訴徐某刑事附帶民事一案,經法院審理判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賠償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孫某、國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搶救費、交通費、財產損失費共480430元。

執行過程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院積極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並對被執行人徐某採取司法拘留15天,均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被執行人徐某出獄後一直未找到固定工作,收入僅夠維持自身基本生活,其母親患病長年臥床、父親小骨骨折不能從事重體力工作,一家人的生活非常困難。而申請執行人胡某、孫某、國某無固定職業和收入,且國某身體患有多種疾病。為幫助申請執行人解決生活困難,執行法院依法對申請執行人進行司法救助3萬元。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對此表示理解,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被執行人服刑完畢出獄後沒有穩定收入來源,家庭生活困難,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不能執行到位,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執行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現狀給予司法救助,體現了司法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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