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所有的售假者都說是發錯貨時,京東你如何說?

假若所有的售假者都說是發錯貨時,京東你如何說?

3月13日,3·15還沒有到,作家六六和京東消費投訴糾紛就熱鬧上演。

作家六六因朋友在京東海外購所購的東西貨不對版又投訴無門,憤而發文稱《無賴京東》,以作家六六的影響力,在社交媒體上自然會形成影響。

而京東在事發後調查了一天後稱,“我們認為六六女士在沒有經過充分調查瞭解的情況下,僅憑其朋友的敘述和一面之詞,就通過其個人微信公眾賬號和微博等公開平臺發佈言辭激烈、與事實出入較大並存在惡意詆譭的文章,並造成大範圍傳播,已經嚴重侵害了京東平臺的信譽,我們已經將相關內容進行了保全公證,並將堅決採取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雙方各有立場,其中的信息相互也有出入,但從雙方認可怕事實部分,看客倒也不難看出端倪。

京東在聲明中稱,“六六女土的朋友在京東全球購第三方商家“鯨蝦過洋專營店”訂購了一款美國Comfort U品牌護腰枕,收到的卻是美國B| weston品牌型號為Contour u的護腰枕。經調查,這兩款商品系不同品牌,該商家兩款商品都有銷售,並且在美國亞馬遜網站上也有相同的兩款商品在售,並非假貨。但這兩款商品售價、重量和材質確實均不相同,商家承認是發貨過程中出現了失誤。”

而在作家六六的文章中,消費者在發現收到的產品有出入時,商家稱“我們一直髮的都是這款產品”。

事件的事實部分其實並不複雜,複雜的是六六在寫“無賴京東”時捎帶上了阿里,這讓六六的文章的公正性受到了質疑,而京東方死咬住不是假貨,還要“採取法律手段進行維權”,明顯情緒過激。

拋開這些無關事實的立場表達,事實部分京東也自己承認了商家的過錯,但不認為是售假,爭論其實並不難弄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中有以下表述: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其中第二款的約定如下:

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京東與六六糾紛中事實部分,京東說不是假貨,但是不是“以次充好”呢?把30多美元的東西當100多美元“發”給消費者,還稱“我們一直髮的都是這款產品”,事實並不難認定,六六朋友的訴求 “十倍賠償”,並非沒有依據。

事實上,不管京東出於什麼緣故堅稱六六朋友拿到的不是假貨,但有一個問題是需要警惕的,不管是京東還是天貓等電商平臺,如果京東這種方式成立,假若有一天所有售假者堅稱自己“只是發錯了貨”,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那才是最可怕的後果!

這是製假售假者的“安全通道”嗎?

這真需要京東仔細思量。

另外,澎湃新聞的評論,也問出了在電商迅速發展的過程出現的巨大漏洞,在企業複雜的法律主體之間,消費者才能如何方便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按六六一方的表述,他們先是向所在城市的消協投訴,但是當地消協表示,京東不在當地;他們查到了京東註冊在江蘇宿遷(劉強東的老家),撥打宿遷12345,但是被告知京東只是把客服公司註冊在了宿遷,要投訴京東得去北京;而北京的有關部門稱,京東全球購和京東不是一家公司,那家公司註冊在香港,內地法律管不了,要投訴,可以去香港找司法部門打官司!

一個在中國做得這麼大的電商平臺,怎麼就找不到有管轄權的部門了呢?客服公司、母公司、海外購公司註冊在不同地方,到底應該由誰來監管這個龐然大物?難不成讓消費者自己先研究一遍京東的股權結構、財務報表,甚至還要學習域外法律適用問題,才敢投訴嗎?”

這一切,不是京東說不是假貨就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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