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17年出臺的16號發票公告,一直到2018年也陸續有許多發票政策,7月1日起,將有部分發票取消。同時一些登記證照也被停止使用。那麼新規執行後,發票開具、報銷需要如果不注意,可能錯誤處理,到時候損失由沒有學習到位的財務人負責,具體報銷標準,哪些發票作廢,請速度瞭解。
一
7月起,發票報銷新變化,這些發票都作廢不能報銷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將不能再抵扣,僅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這些發票都不能報銷了:
二6月30日起,部分登記證照停止使用,發票報銷會計人千萬別大意了
發票開具、報銷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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