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證上崗,你的「證」扯對了麼?——詳解各類涉衛人員資質證書

近年來,衛生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醫療機構提供的衛生技術人員資質五花八門,尤其是與中醫有關的。有民間培訓機構發的,學會發的,協會發的,人社部門頒發的,還有衛生行政部門與人社部門核發的。證書層出不窮,監督人員看花了眼,醫療機構一頭霧水。到底醫療機構內的人員應該持什麼樣的證書上崗,才是依法執業?手裡已經持證的有關人員,到底可以在什麼地方上崗呢?為了讓各方進一步知曉,我所聯合人社部門,結合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相關法律法規對各類涉衛資格證書進行梳理,在這裡跟大家聊一聊。

一、先說說國家有關職業最權威的文件

為了從源頭上解決職業資格過多過濫的問題,2017年9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目錄明確了國家職業資格範圍、實施機構設定依據。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目錄之內除准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

權威性體現在這裡。國家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准不得在目錄之外自行設置國家職業資格;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可依據市場需要自行開展能力水平評價活動,但不得變相開展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證書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中華”、“國家”、“全國”“職業資格”或“人員資格”等字樣和國徽標誌。

也就是說,就業考證要考目錄裡面的哦!是不是對這個權威的目錄很感興趣?那咱們就來說說都有哪些內容。

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主要內容

目錄包括兩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59項技能人員執業資格81項,分別列在兩個表格上(詳細內容請點擊鏈接查看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Ygundongxinwen/201710/t20171024_280005.html)。兩部分目錄均設置了准入類職業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准入類職業資格其所涉職業(工種)必須關係公共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且必須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其所涉職業(工種)應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社會通用性,技術技能要求較高,行業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確實需要。

三、在醫療機構內從事診療的人兒,都是有專業的人

衛生作為一個重要的行業領域關係到人身健康,所以對從業資格進行了一系列特殊規定,也給在醫療機構內從事診療活動的人員賦予了統一名稱“衛生技術人員”。

所持的證書都在《專業技術人員職業》目錄中哦!下面將種類和依據詳細做個介紹!

(一)衛生技術人員的官方解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二)衛生技術人員有關前世今生的重要事件、法律法規及文件

1.職務評聘階段

1986年2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是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由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負責。辦公室下設在國家科委或科技幹部管理部門。

1986年3月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下發了《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第三條規定“衛生技術職務分為醫、藥、護、技”四類。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是地方衛生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業務主管部門,在地方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 ‘實施細則’,並會同當地科技幹部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2.從評聘到資格考試的轉變

1994年國家人事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佈《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1998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掛牌成立;藥品、部分藥學人員管理從衛生行政部門移出。

1999年醫療行業一件轟動全國的事情發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正式施行,從此醫師有了入門的標準。《執業醫師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製度。”“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1999年國家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藥品管理法》重新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00年人事部下發了《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 通知》,通知第七條指明,“逐步推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製度”。

2001年6月人事部、衛生部合發了《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規定第八條:“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併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2006年《處方管理辦法》施行。《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第六十一條明確:“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衛生部《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

2008年醫療行業又一件轟動全國的事情發生了,《護士條例》正式施行。《護士條例》第七條規定:“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職業證書”“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三)衛生技術人員的證書及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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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上均為衛生行政部門用章。執業類別分別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執業範圍可參照2001年衛生部下發的《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

2、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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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上均為衛生行政部門用章。

3、執業藥師及藥學衛生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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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證書為人社部門和藥監部門同時用章。執業藥師可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執業藥師主要職責是第二十條 “在執業範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及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理”;第二十一條“

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藥諮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的監測及藥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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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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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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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衛生技術人員中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屬於初、中級職稱,由人社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章,全國統考。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作為高級職稱由評審委員會評定並用章。其中初級證書即可視為入門資格。《處方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4、其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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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為人社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章。醫師、護士以外的衛生技術人員。在北京人社部門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專業目錄》顯示有口腔醫學技術、放射醫學技術、臨床醫學檢驗技術、病理學技術、康復醫學治療技術、營養、理化檢驗技術、微生物檢驗技術、病案信息技術、輸血技術、神經電生理(腦電圖)技術、心理治療等專業。

初級證書即可視為從事診療活動的資格證明。

(四)特殊規定的考核證書及用章

《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同樣被列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表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三條:“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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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為衛生行政部門用章。是在已經具備衛生技術人員資質的基礎上設定的特殊考核發證。

四、特別提示

(一)那些專業貼近,長得又很像衛生專業的證

檢查中我們會經常見到職業工種是調劑員、刮痧員、針灸師、推拿按摩師、心理諮詢員等的職業資格證書。經核實,以上工種曾作為技能管理,由人社部門發證,單部門用章,不屬於衛生技術人員不能在醫療機構內從事診療活動。2017年《國家職業資格目錄》進行了調整取消,人社部門不再發證。

持證上崗,你的“證”扯對了麼?——詳解各類涉衛人員資質證書

(二)與健康行業有關的技能工種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技能目錄中,可以查詢到與健康行業有關的技術工種有,助聽器驗配師,口腔修復體制作工、眼鏡驗光員、眼鏡定配工等、健康管理師、生殖健康諮詢師、保健調理師、藥物製劑工、中藥炮製工等。屬於水平評價類技術工種,從事的行業與衛生健康有關但不屬於診斷治療。由衛生計生行業技能鑑定機構和中醫藥行業技能鑑定機構組織實施。

到此,有關衛生健康的職業工種,就給大家介紹完了。

特別鳴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的支持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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