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法官懲戒實施辦法:6項豁免7條懲戒

海南出臺法官懲戒實施辦法:6項豁免7條懲戒“法眼觀察” 三十萬法律人的共同選擇

來源/ 法官跑起來、海南日報

海南出台法官惩戒实施办法:6项豁免7条惩戒

海南省高院昨天召開新聞發佈會,表示經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司法體制和社會治理改革專項小組2018年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省法官懲戒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法官懲戒辦法》)印發全省各級法院實施,明確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將依法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法官懲戒辦法》對法官懲戒豁免作出規定,即“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免受責任追究”,明確以下情形不作為懲戒事由:

  1. 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範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2. 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權利主張的;

  3. 因當事人過錯或者客觀原因致使案件事實認定發生變化的;

  4. 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裁判的;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的;

  5. 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6. 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法官懲戒辦法》規定由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對法官司法責任問題線索的檢舉控告,海南省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全省法官的懲戒工作。懲戒措施主要有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停職、延期晉升、責令退出員額、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給予紀律處分等。涉嫌犯罪的,將由監察部門將違法線索移送監察委處理。

省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建立法官懲戒制度是今年海南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精裝修”的一項主要內容,旨在適應“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新型審判權運行機制,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必然要求。

通過建立法官懲戒制度,進一步劃定了法官權力界限,確保違法審判必受責任追究,從而倒逼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堅持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有效防治司法腐敗、防止冤假錯案。

《法官懲戒辦法》明確規定7條懲戒事由:

  1. 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 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

  3. 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 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彙報案情時或在審理報告中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 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6. 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7. 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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