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兒女分兩派拿不同的遺囑打官司,到底哪份是「真的」?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現實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基於自身文化程度有限、對法律不夠了解或身患疾病等原因,選擇他人代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然而採用這種形式訂立的遺囑,在老人去世後因遺囑內容或形式問題引發紛爭的現象屢見不鮮。近日,西固法院民一庭審理了一起代書遺囑引發的遺產糾紛案件,法官最終認定代書遺囑無效。這是怎麼回事呢?

案情簡介

李某與黃某於上世紀50年代結婚,婚後生育5個兒女,分別為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李戊。李某於1999年走失,2017年9月被宣告死亡。黃某於2011年5月去世,留有遺產。2018年3月,其子李丙持黃某代書遺囑一份起訴李丁、李戊,要求按照遺囑繼承遺產。而李丁、李戊辯稱他們也持有黃某代書遺囑一份,要求按其所持遺囑繼承遺產。

審理過程

承辦案件的法官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李丙所持代書遺囑中見證人為其本人,而其作為繼承人是不能成為代書遺囑見證人的,故該份代書遺囑明顯不合乎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應為無效遺囑。而被告李丁、李戊所持代書遺囑中也缺少被繼承人黃某的簽名,亦不完全具備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同樣為無效遺囑。兩份代書遺囑均無法成為涉案遺產的繼承依據,最終按照法定繼承進行了審理。

法官提醒

合法而有效的遺囑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對個人財產做出真實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而代書遺囑在形式上有三個方面須注意:

1. 現場應有兩名以上見證人,且見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2. 代書人最好是見證人之一,並在寫完遺囑後在代書遺囑上簽名確認;

3. 代書遺囑寫完後,立囑人和見證人均應當簽名,並且註明日期,如果有條件最好現場全程錄像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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