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支付給前子女的撫養費,屬於婚前個人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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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和丈夫結婚一年,雖然婚前張小姐就知道丈夫之前結過婚,並有一個兒子,每個月需要給孩子800元撫養費。但是婚後張小姐越想越不對勁,憑什麼自己要跟丈夫一起撫養前妻的孩子?這個不應該丈夫自己承擔這部分嗎?自己和他結婚,可不是為了委屈自己!

按照張小姐的思路想,確實覺得這筆錢跟張小姐無關,是不是不應該她承擔呢?No!法律上可不是這麼規定的。

老公支付給前子女的撫養費,屬於婚前個人債務嗎?

一、繼父、繼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點擊文末藍色字體 “瞭解更多”,就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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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筆錢應該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

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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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支付給與前妻子女的撫養費,是是屬於法定義務,並不屬於婚前個人債務。和你結婚後,可以用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來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同樣的,如果你丈夫的前妻沒有能力扶養孩子,你作為孩子的繼母,你同樣有義務來扶養你丈夫的孩子,你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適用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如果你禁止你丈夫扶養他的孩子你就違法了!

不管男方也好,女方也好,對於“二婚”來講,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必須搞清楚,要不然會引起很多矛盾的,不管是親生子女、繼子女還是養子女,對於孩子的權益都是一樣的,這是《婚姻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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