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關區試行創業擔保貸款促創業助脫貧 個人創業最高可貸款10萬元

為了加強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充分發揮擔保貸款扶持創業、帶動就業和助力脫貧的作用,城關區出臺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試行),明確個人貸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貸款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返鄉創業農民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網絡商戶等十大群體可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由經辦此項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於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創業擔保貸款主辦銀行為郵儲銀行蘭州市分行、農行甘肅省分行、甘肅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已經承辦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其他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用於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一定貼息,減輕創業者和用人單位負擔,支持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引導用人單位創造更多就業崗位,推動解決特殊困難群體的結構性就業矛盾。

創業擔保貸款對象有兩大類,其中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對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城關區內從事個體經營、合夥創業或組織起來創業的城鄉勞動者,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農村自主創業農民、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對上述群體中的婦女,應納入重點對象範圍。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對象,是指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不包括大學生村官、留學回國學生、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含新招人數)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小微企業。小微企業認定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執行。

細則還明確個人、企業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個人發放創業擔保貸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合夥創業或組織起來創業的,貸款額度可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50萬元,面向個人發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貸款經經辦銀行認可,可以給予最多1年展期。享受財政貼息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貸款利率可在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同期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個百分點。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採用固定利率,利率為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個百分點。經辦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提高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實際利率。經辦銀行根據小微企業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合理確定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細則明確貸款申請流程、貸款貼息申請和額度等

創業擔保貸款按照“借款人依規定申請、區就業局按規定審核借款人資格、區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中心按職責調查、經辦銀行審核放貸、區財政局按規定貼息”流程辦理,擔保中心要對借款人創業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評估,經辦銀行要對借款人的資信、還款能力進行審查。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不予貼息。對個人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由區財政局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額貼息,第3年由個人借款人自行承擔;由個人借款人承擔的貸款利息,須在經辦銀行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中載明付息方式、付息時間等,並按合同支付;對企業借款人發放的貸款,財政局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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