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法对试用期如何约定?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试用期长短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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