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草案:提升網購安全感仍存空間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6月19日分組審議了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在電子支付服務、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仍存進一步完善空間。

電子支付服務:增加用戶備付金管理條款

“除了電子商務法,還沒有其他的法律對電子支付從法律的角度予以規範,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歐陽昌瓊在審議中詳談了電子支付。

歐陽昌瓊說,目前我國對電子支付的有關規定散見於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裡,法律支撐顯得比較弱。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第52條第2款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應當遵守國家規定”,但是相關規定都低於電子商務法的法律層級。對此,歐陽昌瓊的建議是,一是充實有關電子支付的條款,對於電子支付的一些重大問題作出原則性的規定,作為今後電子支付管理的上位法。二是在電子商務法中作出一個授權規定,授權國務院或者人民銀行對金融領域裡的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問題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從而使得我們在電子商務中的金融類產品、金融類服務和電子支付問題有法可依。

“在支付結算或電子支付中隱含也很有可能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權益,這就是備付金的損失。”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郭慶平建議在電子商務法中增加對電子支付服務中備付金的管理條款。

具體內容是:“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接收備付金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不得挪用備付金。用戶可以按照約定要求電子支付提供者將其備付金劃至本人銀行賬戶,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不得設置障礙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費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存放備付金的賬戶申請查詢、凍結或者扣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建議增加這樣一個條款,理由是備付金的安全性直接關係到客戶的合法權益,也是非銀行支付服務中的主要風險點,亟須高位階法律文件明確監管底線,加強監管。”郭慶平說,由於備付金賬戶彙集了支付機構全部或者大部分待清算資金,一旦對該賬戶進行凍結或者扣劃,將直接影響到支付機構的正常運轉和其他用戶的合法權益,也必然影響到電子商務的正常運行。因此,建議明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存放備付金的賬戶申請查詢、凍結或者是扣劃。

個人信息保護:增加用戶維權索賠制度設計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更加嚴格限制。”杜玉波委員建議對審議稿第23條,增加一款關於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特殊限制規定。也就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在成立交易並履行提供商品、服務的必要限度之外收集相對人的個人信息,並嚴禁將此類個人信息進行交易訂立和履行以外的使用。

韓曉武委員說,近些年公民個人信息洩露事件屢屢發生,立法應該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當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特別是信息安全問題作出規定,特別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後,在公民據以維權、起訴、索賠等方面的制度設計方面,應該有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

法律責任承擔:讓用戶可選平臺“先行賠償”

“草案中罰款的額度沒有區分不同類型與規模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全部的責任條款所規定的最高罰款額是50萬元,建議對不同的違法行為進行性質上的區分。”鮮鐵可委員說,設定不同的處罰額度,可以根據違法所得處以一定倍數的罰款,特別是對經營平臺者,如果違法所得比較大的時候,只規定一個總的數額有點處罰過輕了,針對違法所得,要有相適應的措施對其進行處罰。

全國人大代表方燕建議草案第57條第3款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內容。

草案第57條第3款規定:“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賠償後向平臺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方燕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由於網絡交易的跨地域性、隱蔽性等特點,商品購買者或服務接受者知情權受到限制,電子商務交易發生糾紛解決困難,電子商務法應有針對性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最終用戶即消費者設專章保護。因此,方燕建議將草案第57條第3款修改為:“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可以向平臺內經營者主張權利,也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主張權利,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向平臺內經營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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