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職工宿舍上吊身亡 家屬大鬧工廠4人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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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男一女因擾亂社會秩序被府谷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7月3日,府谷縣廟溝門鎮某鎂廠生產承包的負責人楊某某(男,49歲,山西省大同市人)因連續虧損,不堪重負,在該鎂廠宿舍內上吊身亡。

7月8日至12日,楊某某的家屬張某、朱某、楊某某、蘇某等十餘人採取拉橫幅、擺放花圈、擺放棺木等手段堵住鎂廠大門,致使該鎂廠無法正常生產運行。

經廟溝門派出所民警多次調解無果,7月12日,府谷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聯合廟溝門派出所,將參與擾亂工廠秩序的張某、朱某等十餘人依法帶離現場,並迅速展開調查。

經查:張某(男,31歲、山西省大同市人)、朱某(男,45歲,山西省大同市人)、楊某某(女,55歲,山西省大同市人)、蘇某(男,49歲,山西省大同市人)對其多次擾亂該鎂廠生產秩序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違法人員張某以擾亂社會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違法人員朱某、楊某某、蘇某因擾亂社會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任何上訪和維權行為,都要依法進行,不得擾亂單位正常秩序,不可做出任何偏激的不法行為。否則,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懲。

整理自:府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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