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你應該得到的特別照顧和待遇,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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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婦女報(fnb198410)

女職工“三期”,即孕期、產期、哺乳期。

所謂孕期,是指婦女懷孕期間,從醫學角度上講,是指婦女末次月經的第一天到分娩結束的期間;

所謂產期,也叫生育期,是指婦女生育嬰兒的期間;

所謂哺乳期,是指從嬰兒出生到一週歲之間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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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是連在一起的,除流產或終止妊娠情形外,不可中斷。其中,產期與孕期、哺乳期在時間上是重疊的,前者分別分佈在後者之中。

根據女職工在“三期”期間的特點,國家對其進行特殊的勞動保護。

女職工在“三期”期間應得到用人單位特別照顧的各種情形和工資待遇問題,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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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方面

給予特別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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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三期”女職工比一般女職工特殊的這一特點,國家在對普通女職工進行特別勞動保護的基礎上,對“三期”女職工增加了更多的人性化保護措施,要求用人單位對“三期”女職工給予特殊照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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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減輕勞動量。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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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

勞動法第61條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第2款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第9條第1款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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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相關的休息室。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10條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從法理角度上講,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除了法定的特別照顧以外,還應根據“三期”女職工的人數,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法定特別照顧的基礎上,對“三期”女職工增加更多的福利

比如,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在其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位,安排其進行工間小休;應儘量改善哺乳女職工的膳食和工作環境,提供飲用熱水,保證工作場所空氣新鮮、乾溼適宜、陽光充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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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待遇不受影響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女職工在“三期”期間,其工資待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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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津貼或工資不受影響。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第8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可見,國家對女職工在“三期”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有明確規定的,集中體現為不得降低工資

此外,全國各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幾乎也都規定了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的工資、津貼等不受影響,與國家規定接軌。一言概之,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一般情況下,對於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津貼,各省級地區規定的女方獎勵假和男方護理假,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上述工資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享受生育醫療費用。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第2款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前檢查假、哺乳假、男方護理假等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第3款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第9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此外,各地的人口與計生條例普遍規定,男方享受護理假,用人單位照發工資。比如,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55條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

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產假工資計算標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女職工休產假的工資計算標準,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工資計算標準由社會保險基金根據參加生育保險的基數進行計算,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則按“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計算。

對此,各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描述均有所不同,但也大同小異,一般而言,產假前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一般不包括加班費。比如,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則規定,“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在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並沒有按勞動者實際工資參加社會保險,而是按最低工資標準或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參保基數為標準進行參保。當勞動者實際工資高於參保基數時,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給生育女職工的產假津貼則低於其實際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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