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院召開「執行不能」案件新聞發布會

“目前,就全省法院看,‘執行不能’案件約佔全部執行案件的40%左右。這些案件在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後,仍無法完全執行到位,只能依法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者移送破產程序。”今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執行不能”案件新聞發佈會,向社會發布了“執行不能”案件的相關情況及成因,並公佈7起典型案例。

據悉,所謂“執行不能”案件,是指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財產,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後仍不能執行到位的案件。分析形成“執行不能”的原因,債權人自身的因素不容忽視。比如債權人風險意識不強;礙於情面,不好意思提出擔保要求;在利益驅動下,明知投資風險很大,但心存僥倖;主張權利不及時;不善於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等,其結果便是債權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社會風險。此次公佈的7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即是上述原因導致的,其中涉及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

對於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將進一步規範“終本”案件管理,嚴格按照“終本”規定完善工作程序,暢通在發現財產時及時恢復執行的渠道。同時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推動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和救助體系建設,依法落實司法救助制度,對確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而導致生活極度困難的申請執行人實行救濟。

據悉,2016年1月至今,山東法院舊存加新收執行案件合計1032577件,已結案件923500件,執行到位金額1646億元;累計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06.6萬例,對45.27萬名被執行人發佈限制消費令,自2017年4月與省公安廳簽訂協作備忘錄以來,截至今年5月,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2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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