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房主隱瞞真相賣凶宅,買家怎樣維權?!

吳先生夫妻裝修完了自家剛買了一年的二手房,將中介和原房主告上了法庭!這麼翻臉無情?那可是有原因的!

以案說法|房主隱瞞真相賣凶宅,買家怎樣維權?!

吳先生夫妻去年7月通過中介公司的服務,跟賣家於先生簽了買賣合同,將於先生名下一套93平米的房子以385萬的價格買下,為此付出了8萬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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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房子過戶,今年1月房屋交付,吳先生和妻子懷著對生活的憧憬,花了4個月裝修了房子。然而還沒住幾個月,吳先生就從鄰居那聽說了一個破壞好心情的消息:這房子是凶宅!幾年前曾有人在房子裡自殺身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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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就是曾經出過人命,還是非正常死亡的房子,包括但不限於自殺、他殺和火災等意外事故死亡。一般這種房子都會因為被人嫌棄“晦氣”而打折降價租售。

出過事的房子裡,跳樓的大概7-8折,普通死亡大概6-7折,著火那種5折,最便宜的是兇殺案件,有些能低到3折、4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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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夫婦非常生氣,一方面是好好的房子變凶宅太不吉利;另一方面,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

該房屋“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殺、他殺、從該房屋內墜落死亡、意外死亡等)”,否則買房人可以要求退房,並要求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另外中介公司也有承諾過“若交易房屋是凶宅,公司先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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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吳先生夫婦將中介和原房主告上法庭,由於捨不得這一年來花費的時間和財物,於是將訴求從退房變成了原房主和中介賠償損失140餘萬元,同時中介公司退還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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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查不知道,光北京就有3000多套凶宅,如果房主都黑心捂著不說,接盤的買家事後才知自己被坑,那買到凶宅能退麼

看情況!

北京市朝陽區曾有一案,原告張女士購買被告趙先生夫妻名下的一處房產,籤合同時反覆確認過房屋是否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賣家都一口咬定沒有。

房子是張女士買來給兒子做結婚新房用的,裝修時從鄰居口中得知原房主趙先生的父親曾因失火被燒死在房子裡,當時就不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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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張女士一紙訴狀將原房主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合同退房退款,並且被告需賠償她在此期間支付的各種錢款損失,並付給她這段時間的錢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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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趙先生辯稱張女士買房的時候只問了有沒有自殺或他殺,自己父親這屬於意外事故,不算在內。

但法庭經過審理,最終支持了張女士的訴求。

法院認為:

民俗文化經過歷史的長期積澱並延續,形成了普通大眾對自然和社會的認識評判,進而影響公民的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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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觀上未影響到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但是該情形因影響到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諱、恐懼、焦慮等而造成房屋交易價值降低,與當事人在締約時真實意思表示不符,違背了買受人對於房屋實際價值的期待,構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響買賣合同訂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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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房屋出賣人在出售涉案房屋時,負有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如實將所售房屋有關的全部信息特別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買受人,促使買受人做出正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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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二被告未披露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故對於原告要求撤銷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撤銷了,自然該還的還,該退的退,該補償的補償,該賠的損失也要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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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開頭的吳先生夫妻的案子,比朝陽區這位還要更容易一些,在房屋交易合同中已約定了“房子不能是凶宅”的違約條款,訴至法院只要依合同辦理便是。

具體是要求退房賠錢還是隻要違約賠償,就看吳先生在法庭上能提供怎樣的證據了。

買房防“凶宅”的建議

  • 看好了小區和門牌後,上網搜搜社會新聞,查查當地派出所的通報,真發生了什麼事說不定就知道了。
  • 可以私下向周邊鄰居、物業打聽,不過此方法不適用於人員流動頻繁的小區。
  • 找個靠譜的中介,並且學習吳先生,將“凶宅”問題約定在合同裡,萬一事後發現賣家有欺詐行為,也好減輕自己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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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小編想說,平日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凶宅”聽起來不吉利,但真的很便宜啊!畢竟網友吐槽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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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凶宅持什麼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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