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會計圈新鮮出爐的10件大事 你了解嗎?

2017年可以算是會計改革元年,經歷了一系列的政策變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消+新會計法約束加強+金稅三期+五證合一+實名制辦稅認證+國地稅聯合稽查+財務機器人+會計信用體系+個稅改革+管理會計轉型+營改增後續,這一切,每一項都不可謂不重磅,每一項都深深影響著會計人!

2018年,會計行業將迎來更多的變革,會計人將面臨更多的挑戰!但,挑戰意味著機遇,抓住機遇,會計人將會在會計行業中發展地越來越好!

2018年會計圈新鮮出爐的10件大事 你瞭解嗎?

一、月1日起,調整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票)發票代碼

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和聯次,其中04代表二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票)、05代表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票)。

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發票代碼為10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票)可以繼續使用。

二、1月1日起,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規則有新變化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風險提示:

如果不按規定開發票,後果很嚴重。取得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1、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沒有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說明發票不是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肯定不能收哦!

2、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出現類似“*鋼材*黃金項鍊”或“*電子計算機*黃金項鍊”的明顯錯誤,屬於不合規的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也不能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要有“簡稱”,同時“簡稱”還得對,才算合規的發票。

(1)、對未按規定規範使用稅收分類編碼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將依照下列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納稅人不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的,屬於發票欄目填寫不全,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處理,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公開處罰情況。

(2)、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選擇正確的編碼如實開具。

對經稅務機關通過編碼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複核後發現納稅人選擇的編碼不符合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視為惡意選擇編碼。

納稅人惡意選擇編碼的,屬於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12月13日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四、1月1日起,財政票據啟用機打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在國稅系統(含稅務幹部進修學院,下同)全面開展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統一部署、安裝運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全面實施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啟用機打財政票據,停用手工財政票據。

五、1月1日起,變更金融機構貼現、轉貼現業務增值稅納稅方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

六、1月1日起,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規定: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七、1月1日起,小微企業借款合同繼續免徵印花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該公告只有第二條從2018年1月1日實施,第一條從2017年12月1日實施。

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八、1月1日起,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汙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汙費。

九、規範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

十、

流轉稅涉稅事項流程簡化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納稅人同時申請彙總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在彙總納稅申請資料中予以說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稅、消費稅分別報送申請資料。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事項由省國稅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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