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現在減刑至16年怎麼看?

我們都只是凡人


她是這個行業眾多違法者中的一個代表,無論怎麼判,也不能洗刷他們對數萬名嬰幼兒犯下的罪行。

近日,“疫苗女王”高俊芳因涉嫌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被長春警方逮捕,人們再一次陷入了對不良企業坑害嬰幼兒牟利的恐慌中,遙想當年三聚氰胺奶事件,仍是萬千家庭揮之不去的痛,可近日有消息稱,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的刑期由無期徒刑減至16年,這引起了廣泛的關注。
很多網友可能對這起“毒奶粉”


事件不太瞭解,但是其造成的後果卻是非常的嚴重,截止到2008年11月27日,全國累計報告因食用三鹿奶粉和其它個別問題奶粉導致泌尿系統出現異常的患兒29.4萬!觸目驚心的數字讓我們的憤怒達到了極點,不嚴懲她不足以震懾其他違法犯罪的企業。就這樣,2009年,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對田文華判處無期徒刑,但僅僅時隔兩年,她就得以減刑至有期徒刑19年,究竟是什麼原因令中國乳業的罪人獲得減刑的機會呢?
我們知道,田文華在出事前可謂被各種名譽、光環所籠罩,與高俊芳不同,田文華在創辦三鹿集團之前是奶廠副廠長,她帶領整個企業攻克了很多難關,三鹿集團在她的不斷創新、不斷爭取之下,才得以穩坐全國奶業銷售冠軍15年的寶座,她本人也享受國務院津貼。

可是她明知三聚氰胺奶可致人腎結石乃至死亡,仍對公司的生產銷售予以默許,這樣的行為是不可饒恕的,2008年的最後一天,田文華站到了被告席上,審判期間,田文華數度落淚,承認錯誤,並接受法院判決的一切懲罰。但這,並不能消除她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多少家庭,多少孩子,因為毒奶粉而痛不欲生。
田文華出事之後,三鹿企業立馬破產,66歲的她也被人稱為“毒奶大王”,幾乎一夜之間,她失去了一切。可是,毒奶粉事件的罪孽都來源於她一個人嗎?不,她是無數不良企業的一個縮影,後來發現整個奶乳行業都普遍存在添加三聚氰胺的情況,這使得國民和政府不再信任此類產品,整個行業因此而名聲掃地。


整個行業都存在的過錯,
只判田文華一人重刑,這雖然看起來能起到以儆效尤的結果,但也不能提現法律的公平性,司法部門要做的,是盡全力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而不是像打游擊一樣,這查一個,那查一個,我們重視的應當是相關部門的監管力度。至於田文華,她的罵名當然會揹負一世,不過鑑於她獄中表現良好,多次立功,國家給了她一個幡然悔悟的機會,這也能讓更多的人明白一個道理:只有走正道、行善事才能獲得大眾的認可,而違法犯罪終是要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遭萬人唾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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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arless無畏之旅


田文華們能被一次次減刑,也許,這就是高俊芳們敢一次次製假售劣的根源!

雖然這樣的認知也有點極端,但由於這兩起案件,惡劣的性質一樣,傷害的對象一致,案犯的背景相似,產生的隱患同等……更由於這兩件事曝出的時間節點——一個剛剛被抓,一個正在減刑——又恰好“湊”在了一起,那麼就不可避免地、也理所當然地會使人有了更多的感慨,更大的無奈;更偏激的情緒,更深遠的焦慮……

這裡,我們就簡略回顧一下田文華三次減刑,一直從無期徒刑減刑至16年的“努力”征程——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

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九年。

執行機關提出,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生產勞動。獲得獎勵: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有悔改表現。

第二次:2014年9月,再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服刑期間,該罪犯能夠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學習教育和勞動改造,先後獲得考核記功獎勵3次,被評為2010年度獄級改造積極分子,確有悔改表現。

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執行機關河北省女子監獄提出,罪犯田文華自服刑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較好地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最終法院裁定:對罪犯田文華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多。刑期自20l1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



對於法律,這不是我們需要妄議或質疑的範疇。我們相信,田文華怎麼樣被減刑,一定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同樣,我們也相信,高俊芳怎麼樣被判處,也一定會符合法律上的定性。

儘管,田文華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無期徒刑不得減刑”,也並代表高俊芳就可能“照葫蘆畫瓢”被這樣判處,但僅就對田文華這種“罪有應得”的處罰以及實際可能的服刑期結果來說,無疑,也是給了高俊芳有了一線可以苟活下去的希望了。

事實上,我們最需要反思的是:為什麼這麼些年來,在食品和藥品這兩類關乎著所有人生死健康的領域,本應是最該保障產品安全,最不該製假售劣幹出傷天害理之事的行業,但是卻偏偏成了消費者最不能和不敢放心的,最使生產商容易鋌而走險的重災區呢?

這,是不是與對田文華的這種“高舉輕放”式罪罰有著不得不令人聯想的關係呢?

寫到這裡,我也不是對田文華從無期徒刑減刑至有期徒刑16年有什麼異議,這也是她自己通過認罪服法,努力改造而獲得的法律上的寬大處理。

我只是為29萬多的食用了三鹿奶粉的那些幼兒,那些大頭娃娃,那些腎衰竭,那些難以正常成長的孩子而心疼而難過。

對這些孩子加以罪惡的傷害的犯人,因為悔過,因為努力改造,可以重新做人,但是可嘆啊,那些受到了傷害的孩子和他們的家庭,卻再怎麼“努力”,也難以攆趕上正常同齡孩子的體質和心智了……

傷感,才是我們對田文華減刑唯一的情緒——儘管我們不能責怪法律本身,但這並不妨礙我們擁有感情上難以接受的權利……


偶來三徑


可以說,這是意料之中的事。

首先,減刑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執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一種措施。既然法律這麼規定了,那麼對於任何罪犯都是適用的。三鹿前董事長原被判處無期徒刑,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其也有資格要求減刑。只要達到減刑的條件,對其也應當減刑。

不能因為其以前是平頭百姓,或者是高官巨賈而不同對待,這與他們在判刑之前的身份是沒有任何聯繫的。

根據規定,只要犯人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對其都可以適當減刑。三鹿前董事長以前身居高位,但是被判刑後,她就是一個普通的服刑人員,該服刑就應當服刑,但是該減刑也應當減刑。並不存在什麼特別之處。



其次,無期徒刑減為16年有期徒刑,這也是一種法律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15年以上22年以下不等。

並且法律還規定,對於服刑人員,經過一定的間隔期後可以多次減刑。

因此對於三鹿前董事長第一次減刑為19年有期徒刑,這次又減為16年有期徒刑。這都是按法律程序進行的,並無不當。

但是又根據法律的規定: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這也就是說,三鹿前董事長不論經過多少次減刑,其最終要服刑13年以上。

最後,法律是懲罰罪犯的,也是改造罪犯的。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任何人觸犯法律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符合條件都應當受到法律平等的對待。這一點不以人們的意志和感情為轉移的,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理解。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無私的。


法重情深


三鹿奶粉相信大家都知道,甚至有不少受害者還喝過。其影響結果是巨大的。

最終根據衛生部相關數據顯示,其直接造成了全國一共有29.6萬嬰兒不幸查出腎結石,並且在11名死亡的嬰兒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問題奶粉有關。

事發後,三鹿奶粉的前董事長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判為無期徒刑。

如今距離其事發的2008年,恰好十年左右時間,通過查閱資料,可發現,其前董事長田文華經過了三次減刑,如今已經不足16年刑期。

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改判十九年

根據(2011)冀刑執字第1379號裁定書顯示,罪犯田文華,現在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 包含了因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第二次:2014年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又是因陸續獲得多次記功等獎勵。

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因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另外每一次,記功無一列外都包含了,其認罪悔罪,認真遵守了法律法規以及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在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中,較好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


程序上的確完全沒有問題,而且都踩的很準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文華2009年終審判決,恰好兩年後2011年就立刻減刑到了19年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減刑在一年以上的,那麼第二次減刑就應該與上一次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上次所減刑期。

我們注意下,其第二次減刑和第三次減刑間隔時間,2014年的五月,到2016年的年底,大概時間為接近兩年,恰好其減刑為一年半。

不少人會疑惑,為什麼這種人都可以減刑? 在我國的確有些情況是採取的限制減刑的,但是針對的是判處死刑緩期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這種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緩期,客觀來說,的確其不在這個範圍內。


目前沒有具體資料,看不到具體材料,當前沒有辦法知曉,是因為具體做了什麼如何達到記功這麼多次的表現,而且每次一到減刑時間點她最終都成功減刑,建議此人的影響力,為了避免過多聯想,能不能公開具體資料?


廖彩琳律師


你對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現在減刑至16年怎麼看?

在當下人們對於假疫苗事件的高度關注之時,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突然獲得了三次減刑,不需要把牢底坐穿。第一次從無期改判19年,第二次獲減刑一年九個月,第三次減刑期限為一年半。相信這樣的減刑還會有繼續。

怎麼看?怎麼想?從法律上講是可以減刑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我總覺得不是滋味。

首先,我們需要清楚,三鹿前董事長憑哪些功勞獲得了減刑?這個可能需要公開細節。

一個毒奶粉的製造者,黑手伸向的是孩子,要多罪惡有多罪惡。或許當她投入監獄之後,真正有了一些改變,但這改變是不是足以達到了減刑的地步。恐怕有關方面需要公開各個方面的細節,看看她在監獄裡立了哪些功勞,以接受社會的監督。

其次,我們需要思考,關於食品藥品領域的犯罪,該不該實行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也就是說,只有死緩累犯,或者是以上八類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才能給予限制減刑。

那麼我就在想,作為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極大威脅的食品藥品犯罪,已經完全等同於“故意殺人”,而且還是害的天真無邪的孩子們,為什麼就不能限制減刑?

最後,我們需要關注,就是關於食品藥品領域犯罪的重判問題,該不該實行死刑或終身監禁?

目前,長春長生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是以生產、銷售劣藥罪被批准逮捕的。我查了下刑法,這個罪名,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但是如果是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高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死刑當然是需要慎重的,但是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絕不能輕饒,尤其是針對老人、婦女以及兒童的犯罪更是不能容忍。那麼,我們需要檢驗法律的力度,看究竟能否震懾得住食品藥品犯罪的猖獗嗎?

即便是無期徒刑,我們能否限制減刑,判其終身監禁,或許是一大進步。


碧翰烽


我可以不守法 但你們總該不守法吧 呵呵 你們的手段有限 能耐我何 到頭來還不是 你們入萬復不劫之境 我倒安逸養老之笑看爾等 滿目粘巾之快意哉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哈哈 我笑到最後


農夫山樵


長生生物生產、銷售效價不夠的百白破疫苗和生產記錄造假的狂犬疫苗一案正處風口浪尖,三鹿奶粉前董事長田文華三獲減刑、從無期徒刑減為16年有期徒刑的爆料更是牽動大眾神經。三鹿奶粉事件曾給數以萬計的嬰幼兒造成嚴重傷害,甚至直到今天仍然在遭受病痛折磨,因此幕後罪魁禍首田文華從無期徒刑減刑為短短16年有期徒刑自然讓人放在心上。

當然,從官方材料來看,田文華的減刑是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田文華於2009年3月被判處無期徒刑,在2011年11月首次減刑為19年有期徒刑。法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兩年以後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田文華剛剛服刑兩年就被減為19年有期徒刑是剛好符合法律規定的,持反對意見的人無法找到任何破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的規定》第8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規定,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後,應當間隔兩年以上才能再次獲得減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最高可以減刑兩年。田文華於2014年6月再次減刑1年9個月,可以看出她距離上次減刑剛好經過兩年,而且減刑幅度也是幾乎接近兩年,因此也是剛好符合法律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的規定》第6條第2款 ……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2016年7月,田文華再次以表現良好和具有立功為由被提請減刑,並於年底成功減刑一年六個月。細心的朋友可以發現,田文華距離上次減刑幾乎剛過兩年就又獲得減刑,而且在減刑幅度上又非常接近兩年,這不禁讓我感慨,田文華的減刑確實合乎法律規定啊!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最高可以減刑為十三年有期徒刑。如今田文華服刑剛好10年,照她的減刑趨勢來看,很有可能再坐三年大牢她就能出獄了。田文華的減刑之路讓我感慨萬千,我們確實是一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法治國家。


冰焰


田文華其實早就已經減刑,只是最近才又因長生生物事件才獲得了關注!

現在想來,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田文華被判刑以來已經快十年了,據判決書顯示2009年的時候田文華其實就已經被判處了無期徒刑,並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田文華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但是當初卻並未限制減刑、假釋。故按照法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在服刑兩年之後如確有悔罪表現或者立功的可以減刑,河北省女子監獄依照法律規定對田文華進行了三次減刑:2011年從無期徒刑減至19年,2014年減刑一年九個月,2016年減刑一年半,即田文華的實際刑期是16+2=18年,如果不出意外的話,田文華的服刑期限就是2009年至2027年了。

但是,《刑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可以被減刑,但是最少需要服刑十三年。所以,田文華還有可能會被減刑!

不過,監獄的減刑其實是一件有些時候說不太清楚的事情。很多時候,立功或者表現良好都是可以通過“製造”出來的,反正外人也不一定會知道實際的執行狀況是什麼樣,人們難免會產生各種懷疑。

所以,在此風尖浪口,建議監獄管理部門以及檢察院可以公佈減刑所適用的具體立功情節,消除公眾的疑惑。


田文華作為一名刑事犯罪人員,雖然觸犯了法律,但同樣享有減刑的權利,只要這其中沒有什麼說不清楚的事情,那這本無可厚非。況且她的減刑實際是發生在2016年,距今已經兩年了,之前根本就沒有引起任何人的關注。

此次之所以會被扒出來,是因為很多人將之與時下最令人深惡痛絕的長生生物假疫苗事件相對比,田文華實際上相當於高俊芳的前車之鑑,似乎如果這次高俊芳不被判處死刑的話,也許過個十三年也會同樣出獄了。

有鑑於此,筆者想說的是:每個案件的情況都會存在差異,尤其是刑事案件,哪怕一絲差異也會導致案件判決結果的不同。田文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高俊芳仍然是存在很大的差異,筆者仍然堅信高俊芳存在被判處死刑的可能。

但是,如果最終公檢法確實查明高俊芳等人的犯罪事實不足以判處死刑的,那麼即便最終高俊芳等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只要未被限制減刑,高俊芳等人的最終結果和田文華相同的,筆者也願意接受!

畢竟,法律是需要被信仰的!


羅召均律師


看到這樣的消息內心是五味雜陳的,沒有料到這位女董事長這麼快就能夠減刑,從無期減刑至16年;如果她能夠繼續表現好的話,估計不用幾年時間就能夠出來成為自由人了。

而有關方面對於這次的減刑具體細節和原因並沒有進行公佈,之前也沒有看到有關於這件事的報道,現在只是說田文華曾獲得三次減刑:

第一次為2011年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9年,第二次為2014年減去有期徒刑1年9個月,第三次為2016年減刑1年6個月。

看著田文華這張抹眼淚的圖片真是覺得很可笑,想想那些嬰兒,想想我們的下一代,而這些造成的影響不是暫時的將會是伴隨一生的時間,這些舊傷都沒有復原,卻聽到了田文華已經減刑三次,這是多麼“喜劇”的一幕啊。

從田文華這件事情上,大致能夠看出高俊芳之後的情況,估計她被重判的可能不大,哪怕就是重判了也會和現在田文華的情況差不多;開始幾年或許是一樣的,之後當大家對於此事慢慢淡化的時候,轉折來了。

感謝各位讀者朋友的閱讀,大家對於三鹿前董事長又無期減至現在16年怎麼看?


生活小世界


法律是既定規則,該以預防為主,為前提的,而後才是懲罰和糾正。所以得根據社會發展即時調整規則,該何時重刑,何事減刑,都該讓民眾知情,以平民憤。此類犯罪在英美法系國度,該是何等重刑?三鹿等事件的影響惡劣,對受害人傷害至深,最後也沒個像樣賠償和後續跟進,也難怪食品造假不斷,疫苗不斷造假。類似案例在國外的處理值得學習,不光賠償受侵害人,且為受害人建立信託基金,對後續賠償保障也跟進了,當然這些都是和侵害主體高額受罰,判刑一併的。社會發展越快,法律跟進也該更快。不能為發展,不設底限,不防無底線,法律也是為保障持續發展服務的,法律工作者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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