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註解 第16條 信訪的提出

條文

第十六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注 解

本條是關於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的規定。所謂走訪,是指信訪人直接到有關機關反映問題,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而不是以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此處應予注意的是,“機關”是國家機關的概念,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各級權力機關即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

摘自《信訪條例註解與配套》(第四版)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中國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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