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竟被扣公攤費,每月高達2000元

今年四月,小慧來到四川一家貸款公司上班,六月底,小慧便辦理了離職手續,在7月16日,公司給她發了6月份工資共計1300餘元,後小慧不解向財務詢問卻被告知自己需要交2000元的房租水電等公攤費,目前,小慧還欠公司500元。

員工離職竟被扣公攤費,每月高達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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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竟被扣公攤費,每月高達2000元

此事一出,引起了巨大的爭議,不少網友表示

“公司賺的錢公攤嗎”

“這是把員工當股東了,那分紅的事也談一談”

“啥也不說,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房租水電不計成本算公攤,會計準則都不敢這麼寫”

員工離職竟被扣公攤費,每月高達2000元

員工離職竟被扣公攤費,每月高達2000元

那麼公攤費用是否合理呢?

公攤費用不合理。

公司主要的責任是提供用工場地、支付租金、水電氣等開銷、與員工簽訂合同、辦理社保等;勞動者主要提供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員工承擔公司對外開支既不合理,更不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時間工資報酬的。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付規定》第15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收取公攤費屬於剋扣工資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員工有權要求公司補齊被剋扣工資。涉事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去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如果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詳細寫明“收取公攤費”這一相關內容,那麼在沒有法律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可以依照雙方約定,或者小慧是公司股東身份,但在此次事件中,小慧並非公司的股東,員工承擔公司運用開支,是權力與義務的不對等,公司應立即補全小慧被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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