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制售遊戲外掛?要定罪的!

全國首例王者榮耀外掛案宣判

還在製售遊戲外掛?要定罪的!

引言

在這個“人手不離一機”的時代,網友備受各大群體尤其青少年的追捧,同時各種遊戲外掛*也大行其道。雖然外掛一再被各大網遊服務商所禁止,但由於大量玩家的親睞,市場上借外掛不正當牟利的群體行為依然層出不窮。這種損及其他遊戲玩家和網遊服務商的行為在法律上該如何認定呢?本文借全國首例“王者榮耀”遊戲外掛案對其中製售遊戲外掛的行為進行具體分析。

* 網絡遊戲外掛是指利用電腦技術專門針對一個或多個網絡遊戲,通過改變網絡遊戲軟件的內部程序,製作而成的作弊程序。用戶利用外掛這種作弊手段可以輕易得到其他正常用戶無法得到,或必須通過長期運行程序才能得到的遊戲效果。以“王者榮耀”為例,通常網絡外掛可以在遊戲裡開啟無敵模式,幾秒打完一局,短時內,就能達到別人一天的收穫量。

案情介紹

憑藉外掛程序進行遊戲體驗的遊戲作弊者左飛(化名)在被遊戲服務商封號後,以外掛提供商涉嫌詐騙為由報案。雖然外掛出售者和購買者之間更多涉及民法上的虛假宣傳,而非刑法意義上的詐騙,因此無法以詐騙罪立案,但網絡外掛製售行為可能涉及破壞信息系統類犯罪。警方順藤摸瓜,發現這起非法網絡外掛製售案。

犯罪行為

涉案人員謝成通過自學編程,以root軟件、操作流程、內部輔助軟件、激活碼為技術核心,建立“內測群”提升“用戶體驗”的方式,出售超過20個版本的“王者榮耀”遊戲外掛程序以,並通過QQ群進行推廣,藉助代理尋找“客源”。犯罪嫌疑人王超一是遊戲程序的銷售代理。除了出售外掛程序之外,謝成還直接以200元的價格出售程序源代碼**。其中就有用戶多次購買源代碼,並進行二次開發。

還在製售遊戲外掛?要定罪的!

審理經過

案發後,包括謝成在內的多名涉案人員被警方控制。2017年年底,案件被移送江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在2018年1月3日、3月23日,兩名涉案人員王超一、謝成分別被江陰市檢察院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提起公訴,之後,江陰市法院對被告人定罪判刑。

** 源代碼指編寫的最原始程序的代碼,是一種固定程序。外掛源代碼被出售之後,買方可以在源代碼的基礎上,進行二次開發,例如修改部分功能的源碼和驗證碼,製造出屬於自己的定製版外掛程序,並再一次在市場銷售。

案情分析

爭議焦點:在同一段源代碼的基礎上,經過修改後出現新的外掛程序,是否與目前已經查獲的外掛程序具有同樣的破壞性。

經過閱卷、訊問檢方承辦人發現,案件部分環節證據相對薄弱。例如,警方查扣鑑定的三個外掛程序版本,均存在對遊戲客戶端實施未授權的修改、刪除操作,繞過遊戲的保護措施,對遊戲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運行方式造成了干擾,被認定為破壞性程序。不過難點在於,犯罪嫌疑人先後開發並生成的外掛程序版本接近20個,大部分通過QQ出售,在審查中,要從海量的聊天記錄中,區分各個版本的具體銷量並不現實。雖然警方技術人員聲稱,部分版本雖然未被查獲,但是實質上均是在一個源碼上生成,但這一解釋依然存在問題。檢察官魏宏溥提出,鑑定報告中並未確定,外掛程序的源代碼存在破壞性,在這一前提下,源代碼生成的程序是否具有破壞性,能否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起訴,則存在邏輯問題。

最終檢方獲得的專家結論顯示,因為源代碼並不是一般程序,鑑定機構無法作出“破壞性結論”。但是,鑑於基於源代碼開發的外掛程序,可以實現修改遊戲內存、修改遊戲數據的功能,因此也可以視為具有“破壞性結論”。

判決結果

本案中,被告人謝成所製作銷售的外掛程序存在對遊戲客戶端實施未授權的修改、刪除操作,對遊戲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運行方式造成了干擾,應當認定為對遊戲服務器產生破壞作用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分別判決遊戲外掛的製作者謝成、王超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和一年,並處2萬和3萬元罰金。

案件評析

近年來,遊戲外掛犯罪在全國各地屢有發生。外掛氾濫,會影響遊戲的生態,使用外掛程序的玩家,可以用極低的代價獲得高分,對其他玩家造成不公平,破壞遊戲的規則,最終影響遊戲程序的設定,具有較強的破壞性。各地司法機關對不同遊戲外掛案件的罪名定性尚有爭議,比較常見的幾種說法包括侵犯著作權罪(或者銷售侵權複製品罪)、非法經營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等罪名。在綜合判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對遊戲外掛生產銷售行為應慎用刑事制裁手段。對於社會危險性嚴重、確需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妥善選擇適用罪名。

對於本案中涉案人員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四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外掛程序在運行過程中對王者榮耀客戶端及遊戲圖片信息等進行了複製,該軟件外掛程序雖與官方軟件客戶端程序的所有文件並不一致,但其主體結構、功能系實質性相同,侵犯了某遊戲的複製發行權,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外掛屬於非法互聯網出版活動,而銷售非法出版物的行為屬於非法經營,以此類推,銷售非法出版物的孳息,即製作並銷售遊戲外掛程序的行為也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因為,遊戲外掛程序要實現自動操作等功能,必然要獲取原正版遊戲客戶端的存儲、處理或傳輸等信息,該非法獲取行為加重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作負擔,且在此過程中行為人取得了較大的利益,符合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構成要件。

第四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因為,遊戲外掛程序為了達到其加快速度、提高性能等功能,必須對遊戲運行過程中傳輸的相關數據進行修改和增加,必定會破壞遊戲平衡,縮短遊戲運營壽命,這會給遊戲運營商造成較大經濟損失。這些破壞行為符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客觀行為要件,應當作為破壞性程序予以定義,故而使用遊戲外掛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五種意見也是法院意見認為,本案被告人行為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雖然被告人謝某製作的源代碼程序及其在此基礎上製作的外掛程序確實會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但被告人的行為主要是出售外掛程序,利用外掛程序賺取虛擬財產的行為殼可被認作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但銷售行為屬於應被定罪的幫助行為,應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定性。分析案情,顯然本案更適用此罪定性。

2. 加強行業監管

這類犯罪有多方面成因,一是遊戲環境中存在的開掛文化,成為外掛開發者、銷售者走上歧途的誘因;其次,行為人對違法犯罪行為屬性認識不足,制掛隨意,售掛公開,用掛坦然,而對於其中所蘊含的刑事法律風險,很少有人能真正意識到;最後,相關平臺運營商監管失職,一些平臺售賣外掛激活碼,助推犯罪大行其道,運營商難辭其咎。因此防止這類犯罪事件發現,既要營造公平合理的遊戲環境,也要提升行業自律,落實監管職責,堵塞運營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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