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定了!網貸「先予仲裁」被否,玖富、團貸多家受波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新的司法解釋,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即先予仲裁機制將不適用於網絡借貸合同。

而事實上,該司法解釋是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的回覆中。

據瞭解,“先予仲裁”機制由湛江仲裁委2016年推出,大致意思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假設未來會發生某些糾紛,提前簽訂條款迫使雙方履行確定,在將來發生糾紛時按照該條款解決。

而對於該“先予仲裁”機制,廈門中院曾多次表示異議,在其官方公眾號也有發文。

文章寫道,2017年以來,大量由湛江仲裁委仲裁的北京某公司申請的網絡P2P小額借貸糾紛執行案件湧入廈門中院。

這批案件的執行依據均為湛江仲裁委根據“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網絡仲裁裁決,即雙方當事人在網上籤訂《借款協議》的同時簽訂《調解協議》,並在很短的時間內申請仲裁併出具仲裁裁決書,一旦出現違約,放貸方直接依據仲裁裁決書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而根據《湛江仲裁機構2017年工作總結》:“2017年,湛仲已辦結網仲案件159萬多件,當事人自動履行率加法院執行率高達99%以上”。但是執行實踐中,執行法官聯繫被執行人難度較大。

據統計,廈門中院執行局受理的該批案件的標的額均在1萬元以下,95%以上的被執行人無法取得聯繫,且大多數被執行人為90後,僅有5%的案件有足額財產可供執行。

廈門中院認為,若按照“先予仲裁”的模式,糾紛還沒發生,就先做出仲裁裁決書。這違反了訴訟的基本原理,仲裁機構行使了類似公證機關的職權,與仲裁法第二條所明確的解決平等主體糾紛功能相違背,顛覆了仲裁製度。

互金見聞注意到,廈門中院曾於2018年5月24日於“法治廈門”官網發佈《廈門市中級法院反映“先予仲裁”模式嚴重影響執行質效》一文。

文中提及,2017年以來,市中級法院受理北京恆元信業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申請的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41件,執行依據均為湛江市仲裁委根據“先予仲裁”模式作出的裁決,即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借款協議》時,為迫使雙方履行確定的權利義務,同時簽訂《調解協議》並請仲裁機構依協議作出裁決,一旦出現違約,可直接依據裁決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模式。

據悉,湛江仲裁委與玖富集團、團貸網等多家大型P2P網貸公司合作,去年以此模式在全國大範圍受理網絡仲裁150餘萬件,標的額400餘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提到,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以約定棄權條款為由,主張仲裁程序來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次司法解釋於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0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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