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積商標惡意投訴,藉此來收「保護費」,企業主要當心

囤積商標惡意投訴,藉此來收“保護費”,企業主要當心

(繪圖:遠山)

隨著人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各大電商平臺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不斷加大,當一個人發現網絡上銷售的商品侵害了自己的知識產權時,只需點擊投訴,就可以通過平臺的投訴流程使侵權商品下架,從而維護自己的權利。

然而,原本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而產生的投訴機制,卻成為了一些人用來惡意投訴要挾、牟取暴利的“機會”。這種行為,可以被看做是互聯網時代的“保護費”。

今年初,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拜耳消費者關愛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拜耳消費者護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統稱拜耳公司)與被告李某、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下稱淘寶網絡公司)之間確認不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兩案分別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原告在“Coppertone”(“確美同”)防曬霜上使用的“

囤積商標惡意投訴,藉此來收“保護費”,企業主要當心

”、“

囤積商標惡意投訴,藉此來收“保護費”,企業主要當心

”兩款圖案不侵犯被告李某的涉案商標權,且認為李某惡意搶注商標並利用商標權在淘寶進行大量惡意投訴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拜耳指控李某惡意投訴,請求確認不侵權並索賠300萬元

囤積商標惡意投訴,藉此來收“保護費”,企業主要當心

囤積商標惡意投訴,藉此來收“保護費”,企業主要當心

(Coppertone防曬霜)

兩案中,原告拜耳關愛公司為“Coppertone”(“確美同”)防曬霜的生產者。2011年,拜耳公司聘請設計公司創作“

囤積商標惡意投訴,藉此來收“保護費”,企業主要當心

”(作品名稱“太陽、彩虹和波浪”)及“

囤積商標惡意投訴,藉此來收“保護費”,企業主要當心

”(作品名稱:“男孩和衝浪板”)兩作品以使用在產品上(下合稱“涉案標識”)。自2011年起,涉案標識被使用在Coppertone防曬產品上。據瞭解,“Coppertone”(“確美同”)品牌的防曬霜在淘寶、京東、蘇寧易購、1號店等電商平臺上均有較大銷售量。

2015年5月6日、5月7日,被告李某先後在第3類防曬霜等產品上申請註冊第16886091號“

囤積商標惡意投訴,藉此來收“保護費”,企業主要當心

”商標、第16890535號“

囤積商標惡意投訴,藉此來收“保護費”,企業主要當心

”商標,並均於2016年7月7日獲得註冊公告。

自2016年8月起李某以“Coppertone”(“確美同”)防曬霜產品侵犯第16886091號“

囤積商標惡意投訴,藉此來收“保護費”,企業主要當心

”商標、第16890535號“

囤積商標惡意投訴,藉此來收“保護費”,企業主要當心

”商標權為由在淘寶平臺對拜耳公司發起多次投訴,導致“Coppertone”(“確美同”)防曬霜被大量下架。

2017年10月,拜耳公司分別以確認不侵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李某、淘寶公司訴至杭州餘杭區人民法院。

拜耳公司訴稱,李某以侵犯其商標權為由針對淘寶平臺上銷售的涉案兩款產品發起投訴,嚴重擾亂了產品正常合法的經營活動。請求判令法院確認兩原告使用的涉案標識不侵犯李某的商標權,同時請求法院認定被告的惡意投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確認不侵權訴訟中,拜耳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兩原告生產銷售的“Coppertone”(“確美同”)防曬霜產品並未侵犯被告李某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兩被告消除影響,並由李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

在不正當競爭訴訟中,拜耳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停止實施針對“Coppertone”(“確美同”)防曬霜產品的惡意投訴、惡意警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判令被告李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50萬元,並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淘寶公司將李某加入惡意投訴人黑名單並在官方網站上消除影響。被告李某辯稱,其享有涉案兩件商標的商標權,對原告及其授權經銷商的投訴是合法的投訴維權行為,並不存在不存在不正當競爭。相反,兩原告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侵害了被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被告淘寶公司辯稱,淘寶公司僅是提供信息發佈平臺的服務提供商,依據投申訴審查機制對投訴及申訴作出處理,並無過錯。

針對確認不侵權之訴,法院經審理認為:

李某雖然沒有直接向兩原告發出侵權警告,但是李某利用淘寶平臺的投訴機制大量、多次的針對涉案兩款產品發起投訴,而拜耳關愛公司系涉案產品註明的生產商,拜耳護理公司系涉案產品標註的商標的商標權人,李某的投訴警告不僅影響了涉案產品銷售商的權益也必然會影響生產商的正常經營活動。因此,兩原告作為涉案產品的生產商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

此外,涉案產品包裝中明確註明版權屬於原告拜耳關愛公司,再結合兩原告提供的多個公證書顯示,早在2014年5月,我國多個電商平臺上即有使用涉案圖案的兩款產品在售,其時間遠早於李某申請涉案商標的時間。

囤積商標惡意投訴,藉此來收“保護費”,企業主要當心

因此,拜耳公司“Coppertone”(“確美同”)防曬霜產品上的涉案標識並未侵犯被告李某的涉案商標權。

至於原告要求兩被告消除影響的請求,因兩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李某的侵權投訴對其造成何種不良影響,且李某主要通過淘寶平臺進行投訴,即使因投訴導致涉案產品下架,消費者終端亦不會顯示涉案產品被下架的原因,因此對於該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由於兩原告已經對李某另行提起了不正當競爭之訴並主張了損失賠償,故在該案中對50萬元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具體內容請查閱(2017)浙0110民初18624號判決書】

針對不正當競爭之訴,法院經審理認為:

李某所擁有的QQ賬號暱稱清風,其個性簽名為“代理商標網上投訴業務”,該QQ自動留言“付費撤訴,5萬元起,替人做事,不喜勿噴,噴者立即拉黑。需要可以留言,上線後會一一答覆”。李某在註冊兩件涉案商標之後,即利用商標權對在淘寶平臺銷售的Coppertone涉案產品發動大規模投訴。此外,李某還與兩原告的代理人就出售涉案商標進行過兩次溝通。

結合李某先前註冊了百餘件商標但並未將多少商標真正投入使用,可見李某投訴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相應利益而非真正維護其商標權。溝通中,李某提出兩個涉案商標售價70萬元,並稱註冊商標系投資,後又通過郵件聯繫兩原告代理人表示願低價出售兩涉案商標,可見李某註冊涉案商標的動機也並非利用涉案商標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而是欲通過投訴、售賣等方式進行獲利。

此外,李某註冊的涉案商標構成對拜耳關愛公司作品主要部分的抄襲,侵犯了拜耳關愛公司對涉案圖案所享有的著作權;李某惡意搶注商標後進行惡意投訴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的正當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由於該案中兩原告的損失及李某的獲利均無法計算,因此法院根據李某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兩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綜合確定該案的經濟賠償數額為70萬元。

淘寶公司作為網絡服務平臺,在接到權利人合格的通知後進行相應處理符合法律規定,並不存在明知或應知李某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仍未採取措施的情形,故不構成對兩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兩原告訴請要求淘寶公司將李某列入惡意投訴黑名單的主張,缺乏依據,且淘寶公司並不存在該黑名單。故對兩原告針對淘寶公司的訴請,法院均不予支持。

(2017)浙0110民初18627號判決書

如何遏止惡意搶注與惡意投訴?

筆者查詢發現,被告李某共申請註冊了100餘件商標,類別涉及第5類、第3類、第30類、第29類、第32類、第10類、第35類,商標標識涉及各種文字或圖形;其中部分商標已註冊成功、部分商標被駁回、部分商標尚在等待實質審查或者尚在異議階段。

獲得商標權之後,李某並未將這些商標投於實際使用。據淘寶公司在上述兩案中確認,李某共在淘寶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共進行2605次投訴,共涉及8個商標,被投訴商家數量達1810家。

囤積商標惡意投訴,藉此來收“保護費”,企業主要當心

法院認定李某的大量註冊行為並非為正常經營活動或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所需,而是一種明顯的囤積商標牟利的行為。這種情況並非是該案獨有,筆者發現,在我國還有很多這樣大量囤積商標,然後通過投訴或售賣的方式獲取利潤的投機者存在。

職業註標人原本是以獲利為目的而為註冊商標交易服務的人,現在卻有越來越多的“職業註標人”通過惡意搶注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或註冊和知名商標類似的商標來實現“變現”,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演變為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隨著各個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增強,選擇將這些“職業註標人”訴至法院的人也越來越多。根據本次案件的判決結果我們不難看出,這些所謂的“職業註標人”的行為在法律面前不堪一擊,但仍舊有許多人選擇冒著遭到訴訟的風險,通過此種途徑謀取暴利。

這些帶有投機意味的行為究竟應該如何定義,在社會上人們的觀點各不相同。但無論其行為最終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註冊商標都應當遵循註冊規範,對商標進行合理合法的註冊使用。

對此,有專家呼籲,電商平臺應健全機制,採取建立黑名單制度等“自救”手段。除此之外,法律也應儘快制定出配套方案,包括惡意搶注的行為認定、惡意投訴行為的法律認定、惡意投訴導致損失的救濟性規定以及相應的平臺免責措施等,甚至在惡意搶注、惡意投訴達到相當危害程度時候,建議追究投訴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