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微信造谣,10万+阅读量有什么用!

来源 | 闵行检察

说法:微信造谣,10万+阅读量有什么用!

作为国民最为关心的民生问题,

前有奶粉事件,现有长春长生事件,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教育问题吧。

情况是这样的……

2016年11月17日22时,犯罪嫌疑人王某为增加其经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校学居上海”的关注度,在网络上搜集关于闵行教育的负面新闻后,未核实内容真实性,雇佣写手朱某、茹某等人(另行处理)采用渲染、夸大负面问题的方式将多件独立的事件编写在一起。

说法:微信造谣,10万+阅读量有什么用!

形成的《闵行教育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细数闵行教育七宗罪》发布于微信公众号和各大网络媒体平台,之后该文被大量转发和报道,引发网民大量负面评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如何认定王某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就《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提出,网络诽谤“明知是捏造而散布”中

“明知”的认定,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知道”,另一种是“应当知道”,即行为人虽否认自己知道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信息系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但基于相关证据,能够推定行为人知道该情况,且行为人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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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可确定王某为明知是虚假的信息而散布:

其一,王某发布的闵行教育问题事件有官方的发布说明,但其置官方信息于不顾;

其二,王某主观追求博取关注度的效果,其在指使他人搜集素材时明确要求负面信息;

其三,王某有核实信息真假的能力和途径,却不经核实而发布;

其四,相关证据证实并无王某发布信息中所述的拖欠挪用教师工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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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认定王某系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散布。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网络秩序属于公共秩序的一种类型。”

王某的行为不仅造成网络秩序严重混乱,亦对现实公共秩序造成严重混乱:

其一,11月18日10时50分至22时00分,王某发布的文章媒体阅读量达13000多次,已在网络空间被广泛阅读,造成网络秩序的混乱。

其二,该文引发众多负面评论,指向教师、教育及政府,直接严重影响教育系统及政府公信力。

其三,该文发布在年底考核期间,给学校教学管理、年终绩效考评工作带来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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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王某发布的信息,既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引发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又扰乱教学管理秩序,影响政府公信力,造成社会公众秩序混乱。

不是善意评论或正当言论自由?

明知有关教育的负面信息容易触动公民的关注并引发舆论,仍搜集关于教育的负面新闻并雇佣他人采用渲染、夸大负面问题的方式编写。

说法:微信造谣,10万+阅读量有什么用!

王某以谋取公司利益为目的运营公司微信公众号,其发布该篇关于教育的虚假负面文章是为了博取公众关注度,不惜以歪曲混淆信息真实性为代价,并不是公民正常的言论自由行为,也不是对政府的善意批评。

综上

可以认定

王某从经济利益出发,明知可能引发不良影响而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次年3月28日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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