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佛山女1260萬元存銀行沒了!銀行:不關我事……

「法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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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銀行人士對你說

只要你把錢存到一個賬戶裡

就能獲得比銀行利率高近10倍的利息

你相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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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佛山市順德區的鐘女士

就對某銀行支行負責人黎某的言論深信不疑

先後打了1260萬元進入“集資”賬戶

沒想到遇上了詐騙,血本無歸

銀行負責人集資詐騙

鍾女士向銀行提起訴訟

2003年年初至2014年11月底,時任順德某銀行三洲支行機構經理的黎某境,利用其在銀行工作的身份騙取銀行客戶的信任,以“過橋”“企業驗資”的名義,用月息1%至5%或日息0.5‰至0.7‰的利息回報為誘餌,向50多人吸收存款近11.8億元。他收到集資款後,採用後筆集資款兌付前筆集資款本息的方式,實際騙取受害人超過1.2億元。案發後,黎某境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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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受害人之一的鐘女士,2014年9月23日及10月20日,她通過轉賬的方式,分別向戶名為本人的存摺中存入人民幣660萬元及600萬元,共1260萬元

她聲稱,自己存入鉅款後,順德某銀行三洲支行以代為保管為由收取了她的存摺原件,聲稱資金存儲到一定期限利息可上浮,並向原告出具《證明》一份,表示《證明》所列戶名日期金額與存摺一致, 可以作為客戶存儲的有效憑證。但後來黎某境的案件案發後,她向順德某銀行三洲支行請求兌付存款本金1260萬元及支付相應利息,卻遭拒絕。

為此,她以儲蓄合同糾紛為由,向順德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三洲支行支付其存款金及利息,順德某銀行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銀行稱並無涉案業務

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順德某銀行及三洲支行均表示,鍾女士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從程序上說,該案其實是刑事案件,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鍾女士參與集資的相關財產應從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中按比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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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損失是其自己貪圖高額利息借款給黎某境導致的,與被告沒有關聯性。”兩被告還稱,即使不考慮程序問題,他們也並非適格的被告。首先,涉案1260萬元款項的交付對象是黎某境而非銀行,這一點鐘女士是明知的。相關的證據也證明,涉案的存摺由鍾女士交由黎某鏡控制操作,且鍾女士向黎某境交付該存摺的原件及密碼;鍾女士取得約定的高額利息,也是通過其他賬戶從黎某境那裡取得的。因此,這筆款項是鍾女士與黎某境之間形成的個人資金往來,鍾女士應該讓黎某境償還,而並非銀行。

另外,銀行還表示,《證明》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它並不是被告正規的、正常的業務憑證,鍾女士對此也是明知的。

順德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的儲蓄合同關係是否成立,以及黎某境是否在履行職務行為,是案件的焦點所在。

經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雙方的儲蓄合同關係不成立,其理由主要有三點。

首先,根據鍾女士的陳述,雙方並未約定相關存款的金額、存款期限、利率等要件;銀行則否認存在“過橋”“企業驗資”的業務需要鍾女士的存款,雙方根本未就儲蓄合同的條款進行過磋商達成一致,沒有明確合同權利義務條款,不能證明雙方具有簽訂儲蓄合同的意思;

其次,黎某境雖然是順德某銀行三洲支行的負責人,但案件所涉及的所謂“過橋”“企業驗資”的業務並非銀行的業務,黎某境的行為並非職務行為;

其三,《證明》是通過非法途徑製作和事後取得,不符合一般銀行儲蓄合同簽訂正常程序。

據此,法院認定鍾女士與銀行之間並不形成儲蓄合同關係,且鍾女士的資金的損失並非黎某境的職務行為導致,據此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黎某境明明是借銀行的名義跟鍾女士打交道

更是給了鍾女士三份

加蓋了支行業務公章的《證明》文件

那麼,就法律層面而言

銀行究竟需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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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宇 律師

廣州市律協經濟犯罪刑事法律業務專業委員會委員

銀行是否需要負責的問題,其關鍵點在於黎某境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一個行為要構成表見代理要有兩個條件:

第一,是有沒有取得授權而與相關方簽訂了合同;第二,合同的相關方,或者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沒有過錯的。

在本案中,佛山中院認定,鍾女士在主觀上具有違規追求高額利息的故意性。她受到黎某境提出的每月百分之二的高息的誘惑,跟對方建立起盲目信任,將自己的銀行的密碼、存摺等等資料、信息全部交給黎某境,最終導致自己的錢財被騙走。故最終法院最終認定鍾女士不存在善意,黎某境也就不構成表見代理,銀行不需要負責任

原則上,我們認同佛山中院的判決,但我們認為,銀行應該承擔一定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中國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對自己的員工是有著監督、排查的機制和責任。本案當中,黎某境作為該銀行三洲支行的負責人,其銀行身份給他實施詐騙行為提供了一個客觀及方便的環境。然而,在長達十一年的業務活動中,銀行始終沒有排查出他的業務風險,沒有對他履行好監管責任,故銀行應當適當地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具體的金額由法院去認定。相關判例顯示,關於銀行的這種補充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一般在受損失的錢數總額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之間。

追求高息無不妥?

鍾女士向銀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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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訴。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鍾女士向案涉活期存摺匯入三筆款項時,的確與銀行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且憑證是相應的活期存摺。但後來鍾女士將上述存摺及密碼交付予黎某境,因此,案涉存摺項下的款項被黎某境取款轉賬至其他私人賬戶時,銀行已經就鍾女士存入三筆款項履行了相應的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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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鍾女士主觀上具有違規追求高額利息的故意。黎某境承諾給鍾女士每月2%的高息,鍾女士對如此高的利息未產生懷疑,亦未向銀行其他工作人員或者相關監管部門核實,主觀上並非善意。黎某境向鍾女士作出的許諾,不能視為銀行作出的意思表示。

最終,法院駁回了鍾女士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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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女士認為

自己只是參與了一種高回報的理財形式

並沒有什麼可以指責的

但自己投入的錢財一去不復返

這要找誰說了算呢

那麼鍾女士的錢怎麼要?跟誰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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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宇 律師

廣州市律協經濟犯罪刑事法律業務專業委員會委員

首先,本案行為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黎某境的行為已經涉嫌集資詐騙罪或詐騙罪。那麼在案件中黎是有返還所騙取的資金、財務的義務的。

只是實際情況中,詐騙犯能否返還騙取的財物,就要看他私下裡揮霍財產所剩下的餘額,如果說他已經全部揮霍掉了,那麼諸如鍾女士這樣的受害損失,很可能得不到一個他們想要的賠償或者補償,但黎某境要就此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佛山中院調查得知

黎某境集資所得款項

大部分用於償還此前個人債務本息

小部分用於購置房產、旅遊等個人消費

唉...看來鍾女士想要回錢財

是有點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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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類似的案件還真不少......

詐騙犯從農民到老總皆有

詐騙金額一個比一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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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我們的律師有話要說......

這類案件近年來非常多,主要是一些銀行的從業人員,包括管理層等,利用客戶對法律及銀行業務流程的不熟悉,和客戶私下籤訂一些協議或者合同,利用相關的高息、或者是項目作為誘餌進行詐騙活動。這樣的行為給銀行和客戶都造成了重大的損失。

其實銀行職員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或者其他類型的違規行為構不構成表見代理,全國各地的法院的判例或者類似判例有著不同的認定,但是核心要素是:這個受害人是否具有重大過錯,或者有無善意。

如果說一旦認定受害人本身是有重大過錯的或者非善意的,銀行往往不承擔責任,這個銀行職員的行為就不構成表見代理。

反之,如果受害人自身已經盡到了合理的、謹慎的義務,沒有過錯,是善意的;銀行職員的手法非常隱蔽,所從事的這種違法或者犯罪行為都是在自己的職責範圍之內,導致受害人沒有能力或者義務去判定的時候就會構成表見代理,銀行要對這樣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嗯......

也就是說

如果當初因為自己為利所圖

沒有盡到一個審視審查的義務

主觀謀利地參與了“非法集資”

銀行一般是不會承擔責任的...

所以說啊

做任何事情都要擦亮眼睛

不要一昧相信別人口中的“高回報”

畢竟天底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快錢又怎麼可能這麼好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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