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人入职时隐瞒了怀孕的事实……公司发现后能否解雇?

很多公司在招聘时都会让候选人说明自己是否已婚或者是否有怀孕的打算,这是为了以防风险的发生,但光让候选人进行说明是远远不够的,有些候选人为了达到目的会故意隐瞒自己怀孕的事实,如果该候选人顺利入职,必定会使公司产生不可预估的损失…那么公司是否能以失信为名辞退该候选人呢?

候选人入职时隐瞒了怀孕的事实……公司发现后能否解雇?

事例

小A成功入职了一家互联网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岂料,刚转正不久,HR就收到了小A已经怀孕4个月的消息,然而HR在招聘时曾特意询问过小A是否有生育的打算,当初小A曾承诺自己在1-2年后才考虑生育问题…从入职到转正,才过了3个月,显然小A当初说了谎。后来HR找她面谈,要求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但小A却强调说,面试时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怀孕了,公司不可以解雇怀孕员工,因此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面对这个情况,作为HR,我们该怎么办?如何防范公司可能承担的风险?

针对女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我们需要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

女员工隐瞒怀孕事实是否可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劳动法强调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对员工能力胜任的要求以及单位有权要求员工提供岗位证明证书及资质证明。而对于员工是否怀孕这项内容,并不属于此要求的范围,而且对于员工是否怀孕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并没有义务向单位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根据以上法律条文规定,虽然小A是隐瞒怀孕事实入的职,但是也不能辞退她,而且小A应当享受的产假还得正常给…

候选人入职时隐瞒了怀孕的事实……公司发现后能否解雇?

哪种情况可以辞退“三期”女员工?

是不是所有处于“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女员工用人单位都不能辞退呢?答案当然是“不是”。虽然是三期女员工,但如果违反了以下规定的,也是照样可以辞退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候选人入职时隐瞒了怀孕的事实……公司发现后能否解雇?

其实这个规定并不是针对“三期”女员工制定的,对于所有的劳动者来说,这条规定都适用。只要劳动者违法了上述六个条款中的任意一款,企业一样可以给予无偿辞退。

辞退员工要慎重,尤其是怀孕期间的女员工。如果想单凭“入职时隐瞒怀孕”这种理由来辞退员工是万万不行的…不过,对于HR来说,法理之外还有情谊,如果不是到了万不得已,也不建议选择辞退员工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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