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頭條vs百度:誰在焦慮?

1月29日,今日頭條發佈一則聲明稱將起訴百度,理由是其利用其平臺自身優勢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根據今日頭條的指控,在百度中搜索“今日頭條”,排列第一位的搜索結果是百度旗下自媒體平臺“百家號”在2017年12月中旬發佈的一篇稱今日頭條被要求整改的文章,排列第二位的才是“今日頭條官網”,然而卻被用紅字標示警告:“提醒:該頁面因服務不穩定可能無法正常訪問。”今日頭條稱百度的打壓行為已經造成大量用戶的流失,因此將百度訴至公堂。

今日頭條vs百度:誰在焦慮?

(圖片來自南方都市報,如有侵犯知識產權請聯繫刪除)

百度否認了上述指控並迅速作出回應,稱今日頭條這一系列聲明不過是其自身“發展困境的焦慮”。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信息流之戰

今日頭條此舉為了什麼?個人認為很大程度上是雙方信息流之間的爭奪。今日頭條與百度看似不相關的兩家公司,實則在業務上有很大重疊。今日頭條的盈利模式在於發佈文章、視頻等等信息以獲取點擊量,越高的點擊量就意味著越高的廣告投放量。今日頭條在2016年前10個月就提前實現60億的年度目標,2017年信息流廣告營收目標為150億元。

百度作為搜索引擎巨頭在信息流業務的發展上入局緩慢,直到2016年中才正式推出了百度信息流,但發展態勢飛快--在百度2017年10月公佈的2017年Q3財報顯示,當季百度實現營收235億人民幣,同比增長了29%,其信息流業務的年收入超過10億美元。儘管今日頭條的廣告營收量逐年增加,但是面對百度這樣發展迅速的強勁對手,為“流量流失”而擔憂並非無中生有。

QuestMobile發佈的報告顯示,今日頭條用戶雖然粘性更好、留存率較高,但卸載率高達14.1%,而目前兩大最大競爭對手百度和UC的這個數據僅為8.6%和9.4%,百度考慮的是如何把今日頭條已經積攢下來的用戶給拉過來,雙方之間早已硝煙瀰漫,開戰是遲早的事。

頭條方表示:“百度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是,百度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編造事實。”在百度搜索“今日頭條”,出現的第一條搜索結果是其自家平臺“百家號”針對頭條要求被整改的文章,第二條才是今日頭條官網,但搜索結果下方卻使用了“服務不穩定、可能無法正常訪問”等貶損性的虛假描述,並用紅色字體與感嘆號突出,使得用戶對頭條官網的安全性產生負面評價,從而喪失大量流量和交易機會。

今日頭條對百度的“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提供了六項證據,並表示已對相關證據進行公證。

證據一:在安卓/蘋果手機上,使用“百度”app或手機自帶瀏覽器進入百度頁面搜索“今日頭條”,搜索結果伴隨“服務器不穩定、可能無法正常訪問”字樣,實際點開鏈接,網站可以正常訪問。

證據二:點擊打開今日頭條官網搜索結果右下角的評論功能,評論中並沒有針對服務不穩定的內容。

證據三:使用同樣路徑,搜索一點資訊、天天快報等競品,並無上述情況,證明百度只對今日頭條進行惡意提示。

證據四:使用搜狗搜索、360搜索,搜索“今日頭條”相關內容,均沒有紅色警示提示。

證據五:使用目前公認的在線網站安全監測網站查看,證明頭條網站沒有安全問題並可以穩定訪問。

證據六:使用百度在線網站安全監測網站查看,證明今日頭條網站沒有安全問題並可以穩定訪問。

百度方面表示,百度的自然搜索結果排序與用戶需求、相關性、時效性、用戶的點擊行為等一系列因素相關。頭條方面此次指責為舊聞的這條搜索結果,與今日頭條近期因內容低俗被相關部門處罰整改的社會熱點密切相關,也與用戶尋找多樣化的資訊類app需求相契合,因此排列靠前不足為奇。但是,百度方並沒有解釋為何有搜索“今日頭條”伴有“該頁面無法正常訪問”的現象。百度還隔空喊話今日頭條:“奉勸今日頭條方面,近期貴方一系列的公關行動和訴訟行為,治癒不了你們對發展困境的焦慮。”

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次事件百度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看其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內容,個人有以下幾點看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首先,對於今日頭條的官網排序在百家號的“今日頭條要求被整改”的文章之後這一行為,百度可能面臨“傳播誤導性信息”或“商業詆譭”的風險。儘管百度搜索排列第一“今日頭條要求被整改”的搜索結果並非百度方杜撰的虛假信息,2017年12月29日,今日頭條的確因傳播色情低俗信息、違規提供互聯網新聞而被約談,並根據整改要求,但是,由於其排列搜索結果第一位,使得絕大多數用戶在搜索“今日頭條”時,首先看到這一標題,那麼這種將今日頭條的負面新聞排於首位的做法將很大程度影響用戶對今日頭條的判斷,從而使頭條喪失了一定程度的商業機會。

其次,百度可能構成利用片面真實信息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在奇虎訴qq不正當競爭一案中((2013)民三終字第5號)二審法院認為:即使某一事實是真實的,但由於對其進行了反面的引人誤解的宣傳,仍會對競爭者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造成損害從而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原14條,現11條)之禁止行為。本案中,今日頭條起訴百度距頭條要求被整改事件已過去一個月,根據頭條方提供的證據,這一個月內百度中搜索“今日頭條”的搜索結果第一條都是頭條被整改的舊聞,誇大了整改事件的影響。事件雖然屬實,但沒有理由會因為這一次事件使得今日頭條的官網排列在百家號舊聞之後。因此,有理由認為百度片面地將今日頭條要求被整改的文章置於搜索結果排序第一位是利用真實信息進行傳播誤導性信息的行為。

再次,針對百度將今日頭條官網下方標註“提醒:該頁面因服務不穩定可能無法正常訪問。”這一行為,百度方需要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行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根據百度訴奇虎不正當競爭一案中((2014)民申字第873號),二審法院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在特定情況下不經網絡用戶以及其他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同意,干擾他人互聯網產品或服務的運行,但應當確保干擾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即“非公益必要不干擾原則”。也就是說,百度未經今日頭條方同意對其官網搜索結果標註警示字樣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取決於該行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百度方不能夠提交對今日頭條標註警告字樣的行為出於公益目的,並且證明手段必要且合理。因此百度方如果能夠提供證據這類證據,將對訴訟有一定幫助。

僅從今日頭條提供的證據來看,百度方給出的回應似乎有些站不住腳,當然,公關歸公關,訴訟還看證據,在百度方還沒有提供相應證據之前,本次案件會以何種形式發展誰也不能妄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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